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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务兵家庭优待金的发放标准 义务兵年度优待金按照不低于当地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50%发放,且家居农村的不低于当地上年度农民人均纯收...
义务兵服现役期间,其家庭由当地人民政府发给优待金或者给予其他优待,优待标准不低于当地平均生活水平。 义务兵和初级士官入伍前是国家机关、社会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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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则上每年八一前发放。义务兵家庭优待金适用于本省批准入伍的义务兵家庭。直接从地方招收的军校学生和军队文化体育专业人员,非户籍所在地入伍(不含大学生入伍),退伍家庭不予优待。优惠金实行城乡统一标准,按上一年度农民人均纯收入标准发放,有条件的地区可适当提高标准。
根据《军人优待抚恤条例》第二十二条义务兵服现役期间,其家庭由户籍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发给优待金或者给予其他优待,优待标准不低于当地平均生活水平。支付优待金所需经费在县级财政预算中列支。在校大学生服义务兵役期间,其家庭由其入学前户籍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按当地对义务兵家庭优待的规定给予优待。根据《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第二十八条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进入中等职业学校学习、报考成人高等学校或者普通高等学校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优待。入伍前已被普通高等学校录取并保留入学资格或者正在普通高等学校就学的退役士兵,退出现役后2年内允许入学或者复学,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奖学金、助学金和减免学费等优待,家庭经济困难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资助;入学后或者复学期间可以免修公共体育、军事技能和军事理论等课程,直接获得学分;入学或者复学后参加国防生选拔、参加国家组织的农村基层服务项目人选选拔,以及毕业后参加军官人选选拔的,优先录取
t《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和国务院1988年颁布的《军人抚恤优待条例》明确规定,对义务兵家属实行乡(镇)统筹发给的优待金,是对正在服现役的义务兵家属的生活补助(也包括义务兵退伍后的安家补助)。在当前条件下,这是国家和社会依法保障义务兵家属生活的唯一的补助经费。如果用这一经费强制性地为义务兵办理养老保险,解决他们三四十年以后的养老问题,不仅违背了优待立法的本意,而且必将导致国家对上百万军属可能在当前发生的困难无力保障。为此,民政部于1990年5月16日发布了《关于转发河南省民政厅〈关于义务兵养老保险问题的请示〉的通知》,并在1992年制定的《县级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本方案(试行)》中明确规定:“优抚对象(包括义务兵)……现行保障政策不变。”t这里所说的“现行政策”,就义务兵而言,也就是上述《兵役法》和《条例》的规定,以及1990年《通知》的要求:t一、义务兵是否参加养老保险,应由他们的家属和本人根据自愿原则自行办理;t二、凡用优待金参加养老保险的,他们家庭生活发生困难和战士退伍后安家有困难,不应再向政府要求照顾;t三、少数地方采取强制办法用优待金为义务兵办理养老保险是违反政策的,应坚决予以制止。t最近,民政部又在《关于进一步做好优抚经费发放工作的通知》中,针对有些地区在优抚经费发放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包括为优抚对象办理养老保险的问题,提出进一步要求,即:任何部门未经优抚对象本人同意,不得擅自扣留或代扣抚恤、补助款和优待金,强行代为优抚对象办理养老和医疗保险等。t综上所述,采取强制手段用优待金为义务兵办理养老保险是不妥的,其行为是违法的。(民政部优抚司朱忠华)t《人民日报》〔№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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