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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131条的规定,对患有严重传染性疾病的违法行为人不适用行政拘留处罚。在起草过程中,也有人提出,对于患有...
拘留作为公安机关在侦查活动中的紧急情况下,对犯罪嫌疑人依法采取的限制人身自由的临时强制措施,在适用时必须遵守下列法律程序: 1.公安机关在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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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法律规定,治安案件由违法行为所在地的公安机关管辖。因此,因违反治安管理被公安机关行政拘留的在当地拘留所执行。具体执行地址以公安机关的治安处罚决定书为准。一、《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九条行政案件由违法行为地的公安机关管辖。由违法行为人居住地公安机关管辖更为适宜的,可以由违法行为人居住地公安机关管辖,但是涉及卖淫、嫖娼、赌博、毒品的案件除外。移交违法行为人居住地公安机关管辖的行政案件,违法行为地公安机关在移交前应当及时收集证据,并配合违法行为人居住地公安机关开展调查取证工作。二、《拘留所条例》第二条对下列人员的拘留在拘留所执行:(一)被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依法给予拘留行政处罚的人;(二)被人民法院依法决定拘留的人。
是指由于遗传因素先天形成,患者全部或者部分丧失自主生活能力,后代再现风险高,医学上认为不宜生育的遗传性疾病。《母婴保健法》第10条规定:此类患者在双方同意下,采取长效避孕措施或者施行结扎手术后不生育的,可以结婚。
行政拘留作为公安机关在侦查活动中的紧急情况下,对犯罪嫌疑人依法采取的限制人身自由的临时强制措施,在适用时必须遵守下列法律程序: (1)公安机关在执行拘留时,必须向被拘留人出示拘留证。拘留证是公安机关执行拘留的凭证。拘留证应当写明被拘留人的姓名、案由等,并盖有执行拘留的公安机关印章。对抗拒拘留的人,执行拘留的人员可以采取适当的强制方法,必要时可使用戒具。 (2)公安机关拘留人以后,除有碍侦查或者无法通知的情形以外,应把拘留的原因和羁押的处所,在24小时以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或者他的所在单位。一般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作为“有碍侦查”的情形,不必在24小时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或者他的所在单位:被拘留的人属于犯罪集团案犯,或者与犯罪集团、团伙有牵连,由于其他案犯尚未被捉拿归案,其被拘留的消息传出去,可能会引起其他同案犯的逃跑、自杀、毁灭或伪造证据等情况发生,妨碍侦查工作的顺利进行;被拘留人的家属或单位的人与其犯罪有牵连,通知后可能引起转移、隐匿、销毁罪证。实践中,也常常会有一些无法通知的情形,如被拘留人家属或者所在单位的地址不明,或者其家属或所在单位在边远地区,交通不便,24小时以内难以通知到,也有的被拘留人无家属、无所在单位等。 (3)公安机关对于被拘留的人,应当在拘留后24小时以内进行讯问,在发现不应当拘留的时候,必须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对需要逮捕而证据还不充足的,可以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另外,人民检察院对于直接受理的案件中,犯罪嫌疑人如果在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需要拘留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拘留决定,但仍由公安机关执行。人民检察院应当在拘留后24小时以内进行讯问,在发现不应当拘留的时候,必须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对需要逮捕而证据还不充足的,可以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拘留或逮捕人犯使人犯的人身自由受到剥夺,但这种羁押毕竟不是刑罚,判决宣告人犯有罪之前毕竟不等于犯人,因此,法律对拘留和逮捕后人犯关押期作了严格限制,不允许对人犯超期羁押。判决前对人犯的羁押要求越短越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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