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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外执行终止的情形有: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对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收监: (一)发现不符合...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收监: (一)发现不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有关暂予监外执行监督管理规定的; (三)暂予监外执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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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收监: (一)发现不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有关暂予监外执行监督管理规定的; (三)暂予监外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罪犯刑期未满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对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收监: (一)发现不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有关暂予监外执行监督管理规定的; (三)暂予监外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罪犯刑期未满的 无期徒刑适用监外执行只有孕妇或正在哺乳婴儿才可以,其余的都不可以适用监外执行。当然,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后,执行一定刑罚时间后,可以申请缓刑。
监外执行终止的情形指的是严重违反有关暂予监外执行监督管理规定的、发现不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以及暂予监外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罪犯刑期未满的。监外执行原则上是计入刑期的。
对具备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罪犯,人民法院判决时,可直接决定。人民法院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应当制作《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载明罪犯基本情况、判决确定的罪名和刑罚、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原因、依据等内容,并抄送人民检察院和罪犯居住地的公安机关。 在判决、裁定执行过程中,对具备监外执行条件的罪犯,由监狱提出书面意见,报省、自治区、直辖市监狱管理机关批准。在看守所、拘役所服刑的罪犯需要暂予监外执行的,应由看守所或拘役所提出书面意见,报主管的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审查决定。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机关应当将批准的决定抄送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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