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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纠纷后,建议双方先协商处理;实在协商不了的,可以去法院起诉维权。 《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起诉方式有书面起诉和口头起诉两种。对公民提起的民事...
在发生纠纷后,建议双方先进行协商处理。如果协商无法达成一致,可以通过起诉来寻求法律维权。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起诉方式包括书面起诉和口头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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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用人单位发生争议,是劳动争议,由用人单位住所地或者劳动合同履行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工伤保险条例》第五十四条职工与用人单位发生工伤待遇方面的争议,按照处理劳动争议的有关规定处理。《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一条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负责管辖本区域内发生的劳动争议。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双方当事人分别向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由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
关于姓名权的问题问:我是一个17岁的学生,本来只有一个名字,但是在办户籍卡的时候,由于派出所人员的失误,使得我的姓名发生了改变,现在我要求在户籍卡上改正,但是那边的工作人员却说:"必须把这个错误的名字当做你的曾用名,不然是改不了的."我想问问是这样子的吗明明是他们自己的错误,为何要让我来承担后果明明是一个我没用过的名字,为何要无缘无故变成我的曾用名如果我真的有了这个曾用名,那么就代表我以后不能再改名字了(我知道法律上是允许改名的,但是事实上,派出所的人不会让你再改第2次名字)所以他这样是不是侵犯了我的姓名权答:首先,这涉及现实问题,不完全是法律问题。因为法律规定,公民的名字可以改,而且没有次数限制。但在现阶段的司法实践当中由于某些原因,公民的这一权利不便彻底实现,比如:虽然我们是良民,但有些罪犯为逃避法律追究改名字,有些公民搞封建迷信改名字。这给国家管理带来了很多负面的东西,所以,出于保障国家与全民整体利益的目的,当前实践中我们限制了公民姓名权的部分内容。建立了当前的一些制度,形成了当前的一些惯例。下面,我们回到你所反映的问题中来。搞错你的名字是他们不对,也不尊重人。但已经这样拉,他们所说的处理意见虽然听上去不合理,可当下确实是有这样的处理要求,具体原因我在前面已经讲拉。怎么办我们要带着解决问题的态度来考虑:那就是,如果不想再改名字的话,加个曾用名就加吧,就是个代号;如果想改名字,那就抓紧,(而且有的地区18岁就不便改了)直接把名字改成你现在想用的。户籍部门应该会同意。
在处理房屋产权纠纷时,您可以尝试以下四种途径:一是通过友好协商达成共识,二是寻求第三方介入和调解,三是向有管辖权的机构提交仲裁申请,或者最后诉诸法律手段。我们都希望以相互尊重和平等互利的方式妥善化解争议。如果无法自行达成分歧,您可以请求公正客观的第三方进行协调,寻求双方利益最大化的解决方案。如果以上尝试仍无法解决问题,根据购房合同条款的规定,当事人可以将纠纷提交具有法律效力的仲裁机构裁决。如果您对仲裁结果不满意或者对方拒绝执行仲裁决定,您可以向当地法院提起诉讼。 根据《仲裁法》第二条和《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十二条的规定,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可以通过仲裁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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