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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在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餐饮经营者,应当在合理限度范围内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对其服务场所中潜在的危险有预见能力和排除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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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一般在饭店喝酒喝死了饭店没有责任,而与喝酒致死的人一同喝酒的人才需要负责任。 二、和人一起喝酒中,如果饮酒出事,有四种情况劝酒者需承担法律责任: 1、强迫性劝酒,比如用“不喝不够朋友”等语言刺激对方喝酒,或在对方已喝醉意识不清没有自制力的情况下,仍劝其喝酒的行为; 2、明知对方不能喝酒仍劝其饮酒,比如明知对方身体状况,仍劝其饮酒诱发疾病等; 3、未将醉酒者安全护送,如饮酒者已失去或即将失去对自己的控制能力,神志不清无法支配自身行为时,酒友没有将其送至医院或安全送回家中; 4、酒后驾车未劝阻导致发生车祸等损害的。
首先应调查清楚死亡原因。如果是突发性疾病,并且发病时未通知旅店,或通知宾馆后,宾馆采取了必要措施,比如现场抢救,呼叫急救中心,一般视为宾馆已做到了充分注意的义务,其无责任。如果发病时通知宾馆而宾馆无作为,其应定性为重大过失,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18条明确规定,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和服务,应当向消费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说明和标明正确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发生的方法。宾馆、商场、餐馆、银行、机场、车站、港口、影剧院等经营场所的经营者,应当对消费者尽到安全保障义务。
根据我国《》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责任。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管理人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在这起事故中,谢先生被烫伤的事实是由于邻桌的顾客刘某造成的,而刘某滑倒的原因是由于该饭店地板湿滑引起的。作为公共场所管理者的饭店没有尽到《民法典》所确定的安全保障义务。因此,对于谢某所遭受的损失,在刘某承担侵权责任的同时,饭店也应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即刘某和饭店为这起纠纷中的共同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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