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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审判实践中,对夫妻之间债权债务关系的处理存在哪些问题?离婚律师说:对于夫妻中以一方名义对外举债应当如何认定其性质的问题,《解释(二)》 ...
对一方婚前已经形成的债务,原则上认定为夫妻中一方的个人债务债权人能够证明所欠债务用于婚后共同生活的,应当认定为共同债务,由夫妻双方共同偿还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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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只要是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向他人出具借条或以个人名义对外所举的其他债务,债权人主张权利的,一律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只有两种情形例外: (1)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且债务人或债务人的配偶对此能够证明的,应当由债务人本人承担清偿责任。 (2)夫妻双方实行约定财产制的,如果债权人事先知道该约定,并与夫妻中的一方建立债权债务关系的,应当认定为个人债务,用债务人的个人财产清偿。
1、夫妻双方实行约定财产制的,生存一方在履行了连带清偿责任后,可以在约定财产的范围内行使追偿权。 2、夫妻双方实行法定财产制的,应当首先用共同财产清偿。具体清偿顺序如下: (1)双方的共同财产足以清偿共同债务的,以共同财产来清偿共同债务,剩余财产在双方之间平等分配。 (2)共同财产不足以清偿共同债务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如协议不成,由法院进行判决。 (3)不存在共同财产的情况下,债务由双方协议清偿,如协议不成,仍由法院进行判决。 3、如果夫或妻一方死亡的,生存一方应当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马萨诸塞规则(或称四骑手规则)。根据该规则,第一受让人原则上优先,但如果第二受让人从事了下列行为便可以优先于第一个受让人而受让债权。具体为:第二受让人善意地收受了价金或其他债务的履行;第二,第二受让人获得了针对债务的胜诉判决,他可以强制执行该判决并保有如此获得的金钱;第三,通过债务更新的方式与债权人达成了新的协议;第四,第二受让人获得了象征占有的书面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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