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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拘留最长是三十七天,如果在这个期间不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放人或者变更强制措施。 《刑事诉讼法》 第六十五条公安机关对于被拘留的人,应当在...
刑事拘留最长是三十七天,如果在这个期间不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放人或者变更强制措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公安机关对于被拘留的人,应当在拘留后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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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刑事拘留最长是三十七天,如果在这个期间不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放人或者变更强制措施。 2、公安机关对于被拘留的人,应当在拘留后的二十四小时以内进行讯问。在发现不应当拘留的时候,必须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对需要逮捕而证据还不充足的,可以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3、公安机关要求逮捕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应当写出提请批准逮捕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必要的时候,人民检察院可以派人参加公安机关对于重大案件的讨论。 4、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由检察长决定。重大案件应当提交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 5、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案件进行审查后,应当根据情况分别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对于批准逮捕的决定,公安机关应当立即执行,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不批准逮捕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说明理由,需要补充侦查的,应当同时通知公安机关。
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刑事拘留的期限分一般期限和延长期限两种,具体如下: 1、一般的刑事拘留期为14天,一般从进到看守所算起。在14天内侦查机关要报检察机关批准逮捕,其中检察院核准的时间为7天,包含在14天内,如核准则逮捕,否则释放或变更强制措施。 2、延长期限的刑事拘留期为37天,其中检察院核准的时间为7天,在该期限内,侦查机关报检察院批准逮捕,如核准则逮捕,否则释放或变更强制措施
刑事拘留期限根据案件性质不同有不同的期限限制。 拘留的期限一般基于公安机关向人民检察院提请批准逮捕的准备期限加上人民检察院做出是否批准逮捕的审查期间。 1、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3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人民检察院应在7日内做出决定,即此时拘留可达10天; 2、特殊情况下,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时间可以延长1-4日,此时拘留可达14天; 3、针对流窜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的时间可以延长至30天,此时拘留可达37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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