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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你问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户主声明书户主声明书声明人:,性别,系南江县乡(镇)村(居委会)组村民,身份证号码:。为配合办理四川省巴中市南江...
甲方:××县××镇××村民委会乙方:身份证号:地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农村土地承包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经双方协商同意,就农村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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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土地协议书在合同内容完备,签订双方意思表示真实的情况下有效。农村土地协议合同内容不存在违反法律规定的禁止性条款的情况下有效,主要内容包括当事人信息;买卖土地的性质、面积、地理位置、使用期限、使用权的具体状况、买卖的协商价格、转让方使用情况、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可能出现的违约责任、违约责任的赔偿方式、争议解决方式、不可抗力的情形、合同签订双方的主体信息等。《民法典》第五百九十六条规定:买卖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标的物的名称、数量、质量、价款、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包装方式、检验标准和方法、结算方式、合同使用的文字及其效力等条款。
我们可以通过承包取得的土地承包与经营权是可以进行租赁,转让或者转包的形式进行获利,承包的一方在流转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时,也要与受让方签订合法的经营权流转合同,才可以进一步保护好双方的权利,在书写合同时也有许多要着重表明的地方,下面小编就为大家整理一篇辽宁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的书写范本。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合同 []土让字第号 转让方(以下简称甲方): 受让方(以下简称乙方): 甲乙双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的规定,本着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就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事宜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转让标的 甲方将其承包经营的位于乡(镇)村组地块亩土地的承包经营权转让给乙方从事生产经营。 二、转让期限 转让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年限为年,即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三、转让价格 转让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总价格为人民币元。甲方承包经营相关地块时对该地块实际投入资金和人力改造的,可收取合理的补偿金。本合同的补偿金为元。 四、支付方式和时间 乙方采取下列第种方式和时间支付转让金和补偿金: 1、乙方采用现金方式支付转让金和补偿金,支付的时间为年月日。 2、乙方采用实物方式支付转让金和补偿金,实物名称为,数量公斤,时间为年月日。 五、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交付时间和方式 甲方于年月日将转让承包经营权的土地交付乙方,交付方式为。 六、承包经营权转让和使用的特别约定 1、甲方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必须经发包方同意,并由甲方办理认可手续,在合同生效后终止与发包方的承包关系。 2、甲方交付的承包经营土地必须符合双方约定的标准。 3、乙方依约获得土地承包经营权后必须与发包方确立新的承包关系。具体手续由乙方负责办理。 4、乙方获得土地承包经营权后,依法享有该土地的使用、收益、经营决策和产品处置权。 5、乙方必须按土地亩数承担农业税费和国家政策规定的其他义务。 6、乙方必须管好用好承包土地、保护地力,不得掠夺性经营,并负责保护好承包土地上的林木、排灌设施等国家和集体财产。 7、乙方不得改变土地的农业用途。 8、其他约定。 七、违约责任 1、甲乙双方在合同生效后应本着诚信的原则严格履行合同义务。如一方当事人违约,应向守约一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为人民币元。 2、如果违约金尚不足以弥补守约方经济损失时,违约方应在违约金之外增加支付赔偿金,赔偿金的具体数额依具体损失情况确定。 八、争议条款 因本合同的订立、效力、履行、变更及终止等发生争议时,甲乙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下列第种方式解决: 1、提请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农业承包合同管理机关调解; 2、提请仲裁委员会仲裁; 3、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九、生效条件 甲乙双方约定,本合同须经双方签字并经承包经营土地所在乡(镇)人民政府农村经营管理机构签证、备案后生效。 十、其他条款 本合同未尽事宜,可经双方协商一致签定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本转让合同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一份,鉴证单位一份、土地所有权单位一份。 甲方:(签章)乙方:(签章)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号: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号: 住 址:住 址: 签约日期:年月日 鉴证单位:(签章) 鉴证日期:年月日
一般来说,是没有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了: 1,当事人的户口不属于户口原籍地的农业户口性质,就不是本村集体的经济组织成员之一;2,非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不能参与农村的集体土地承包经营及其他集体利益分配。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第五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有权依法承包由本集体经济组织发包的农村土地。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剥夺和非法限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承包土地的权利。二,《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确定办法》的规定:第四条普通成员是指拥有土地共有权、保留型土地使用权、承包经营权、集体资产管理与处置的参与权、集体收益分配权等项完整权利,承担完全义务的农村居民。保留型土地使用权指除承包地经营权外,已实际取得和保留的宅基地、林盘地、自留地等土地使用权。本办法所称普通成员等同与其他法律法规所称的农村集体组织成员。第五条特殊成员是指拥有土地共有权、土地使用权、承包经营权、集体收益分配权等完整权利的一项及其以上,并承担相应义务的公民。第六条下列人员确定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普通成员:由集体经济组织普通成员繁衍,并在该集体经济组织共有的土地上生产、生活的后代;与集体经济组织普通成员形成法定初次婚姻关系的;父母或一方具有集体经济普通成员资格的子女,符合承包经营条件,但未承包到集体土地的;普通成员家庭经过合法程序收养的子女;因国家政策性迁入或经法定程序加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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