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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湿地的义务,对破坏、侵占湿地的行为,有权向区县、乡镇人民政府或者湿地保护管理部门举报。有关政府或者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举报...
本市建立河湖水功能区限制纳污制度。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河湖水功能区对水质的要求和水体的自然净化能力,核定水域的纳污能力,向同级行政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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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入名录的湿地的管理机构或者责任单位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贯彻执行有关湿地保护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二)制定并实施湿地保护管理工作制度;(三)开展有关湿地资源调查并建立档案,组织湿地生态监测,及时分析监测结果,适时调整保护措施;(四)组织实施湿地保护、恢复等建设工程;(五)及时清理废弃的建筑物、构筑物等设施;(六)制止破坏湿地的行为,并协助有关部门进行调查处理;(七)组织开展生态展示、科普教育、生态旅游等活动;(八)开展其他湿地保护活动。
市和区、县管理河湖的管理范围、保护范围,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管辖权限提出方案,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后,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乡、镇管理河湖的管理范围、保护范围,由乡、镇人民政府提出具体方案,经所在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报区、县人民政府批准。河湖的管理范围、保护范围划定后,应当向社会公告,并标图立界。
本市建立健全建设项目占用河湖工程设施和水域等补偿制度。在河湖管理范围、保护范围内,经批准的建设项目占用水利设施和水域,或者对原有河湖工程设施和水域有不利影响的,建设主体应当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依法承担经济补偿责任。补偿费用专项用于河湖保护工作。具体办法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发展改革、财政等有关部门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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