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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继承房产时,房产继承权人主要有四类: (一)遗嘱继承人,即被继承人在生前订立遗嘱,指定继承人继承自己的遗产; (二)受遗赠人,即被继承人生...
以下这些人有房产继承权: 配偶、祖父母、外祖父母、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同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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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继承人对合同的权利包括:可以对合同中债权债务继承,但不是对合同本身的继承。 2、如果当事人一方在合同履行前死亡,大部分合同的权利义务都可以由继承人继承。但这种继承只是对合同中规定的债权债务的继承。
继承人对遗失物是否拥有继承权应当依据具体情形而定。一般情况下,遗失物是具有继承权的,因为遗失物为继承人的合法财产,但如果遗失物自发布招领公告之日起1年内无人认领的,归国家所有。在这时间段之后,遗失物就不应当由被继承人继承。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规定,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根据其性质不得继承的遗产,不得继承。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规定,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拥有房产继承权的会有以下这些人: 1、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 2、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 3、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抚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4、祖父母、外祖父母。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及继承顺序】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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