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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国发(1978)104号】第一条规定“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和党政机关、群众团体的工人,符合下列条件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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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党政机关、群众组织的工人,应当退休。(1)男性60岁,女性50岁,累计工龄10岁;(2)男性55岁,女性45岁,累计工龄10岁,从事地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的体力劳动或其他有害健康工作;(3)男性50岁,女性45岁,累计工龄10年,由医院证明,经劳动评估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应当退休。
有法定退休年龄规定,下列几种情况可以办理退休: (1)男性干部、工人年满60周岁,女干部年满55周岁,女工人年满50周岁,连续工龄或工作年限满10年。 (2)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繁重体力劳动和其他有害健康工种的职工,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连续的工龄或工作年限满10年。 (3)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连续工龄或工作年限满10年的,经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职工。 (4)因工致残,经医院证明(工人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
职工提前退休的规定根据《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男年满五十五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的,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者其他有害身体健康的工作,可以提前办理退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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