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迟到的承诺并不属于要约,受要约人未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承诺的,要约就会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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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表明了要约的并不能算承诺。 2、承诺要明确作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 3、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 4、承诺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但是,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表明可以通过行为作出承诺的除外。
1、表明了要约的并不能算承诺。 2、承诺要明确作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 3、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 4、承诺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但是,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表明可以通过行为作出承诺的除外。 5、法律依据:《民法典》 第四百七十九条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 第四百八十条承诺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但是,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表明可以通过行为作出承诺的除外。
承诺迟到的法律后果为:对因受要约人的原因所导致的迟到的承诺,原则上不承认其效力,但允许要约人及时接受迟到的承诺,但视其为新要约即反要约,要约人可视情况决定是否对该新要约予以承诺。根据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八十六条规定,受要约人超过承诺期限发出承诺,或者在承诺期限内发出承诺,按照通常情形不能及时到达要约人的,为新要约;但是,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该承诺有效的除外。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受要约人在承诺期限内发出承诺,按照通常情形能够及时到达要约人,但是因其他原因致使承诺到达要约人时超过承诺期限的,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因承诺超过期限不接受该承诺外,该承诺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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