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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刑事诉讼中的近亲属包括:夫、妻、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姐妹。参考法条:《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本法下列用语...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刑事诉讼中的近亲属包括:夫、妻、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姐妹。参考法条:《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本法下列用语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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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亲属不是当事人,最终判决不影响近亲属的权利义务,权利义务是平等的,因此,没有申请回避的权利,但诉讼代理人可以申请回避。特别注意:1。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不服回避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决定后5日内向原决定机关申请复议。组织或个人应在3日内作出复议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如果回避的人对决定有异议的,也可以在恢复审判前申请复议。在审判阶段,法院有权驳回不属于《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回避申请,不得申请复议。2、申请回避人对驳回回避申请的决定当庭申请复议的,合议庭应当宣布休庭,复议决定后,决定是否继续法庭审理。3、作出回避决定前取得的证据和诉讼行为是否有效。回避有两种方式:一种是法官自己回避,即负责案件的法官认为自己有回避制度的法定情形之一,主动提出回避,另一种是当事人申请回避,即当事人认为审判人员有回避制度的法定情形之一的,以口头或书面形式申请退出审判。
刑事诉讼中的近亲属: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刑事诉讼中的近亲属包括夫、妻、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姐妹。第二十八条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权要求他们回避:(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的;(二)本人或者他的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的;(三)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四)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第二十九条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不得接受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的请客送礼,不得违反规定会见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违反前款规定的,应当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要求他们回避。第三十条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的回避,应当分别由院长、检察长、公安机关负责人决定;院长的回避,由本院审判委员会决定;检察长和公安机关负责人的回避,由同级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决定。对侦查人员的回避作出决定前,侦查人员不能停止对案件的侦查。对驳回申请回避的决定,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可以申请复议一次。第三十一条本章关于回避的规定适用于书记员、翻译人员和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可以依照本章的规定要求回避、申请复议。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刑事诉讼中的近亲属包括:夫、妻、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姐妹。参考法条:《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本法下列用语的含意是: (六)“近亲属”是指夫、妻、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姊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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