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问答
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加强对行政复议工作的领导。行政复议机构在本级行政复议机关的领导下,按照职责权限对行政复议工作进行督促、指导。...
行政复议期间涉及专门事项需要鉴定的,当事人可以自行委托鉴定机构进行鉴定,也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机构委托鉴定机构进行鉴定。鉴定费用由当事人承担。鉴...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行政复议期间,除第二十五条规定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复议终止:(一)被申请人撤销其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且申请人依法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的;(二)受理后,发现该申请不符合行政复议法规定的;(三)申请行政复议的公民死亡而且没有近亲属,或者近亲属自愿放弃申请行政复议的;(四)申请行政复议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后,没有承继其权利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或者承继其权利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放弃申请行政复议的;(五)申请人因公安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同一违法事实被判处刑罚的。行政复议终止的,公安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制作《行政复议终止通知书》,送达申请人、被申请人或者第三人。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机构应当定期向本级人民政府提交行政复议工作状况分析报告。
行政复议期间行政复议机关发现被申请人或者其他下级行政机关的相关行政行为违法或者需要做好善后工作的,可以制作行政复议意见书。有关机关应当自收到行政复议意见书之日起60日内将纠正相关行政违法行为或者做好善后工作的情况通报行政复议机构。行政复议期间行政复议机构发现法律、法规、规章实施中带有普遍性的问题,可以制作行政复议建议书,向有关机关提出完善制度和改进行政执法的建议。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211人已浏览
473人已浏览
239人已浏览
476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