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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总则》第三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根据有关个人或者组织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资格,安排必要的临时监护措施,并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
(1)有关单位和人员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的,应当提交相关证据。 有包含未成年人基本情况、监护存在问题、监护人悔过情况、监护人接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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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撤销其监护人资格: (一)性侵害、出卖、遗弃、虐待、暴力伤害未成年人,严重损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 (二)将未成年人置于无人监管和照看的状态,导致未成年人面临死亡或者严重伤害危险,经教育不改的; (三)拒不履行监护职责长达六个月以上,导致未成年人流离失所或者生活无着的。
撤销监护人资格一般具有如下相关法定条件: 1、监护人对其被监护人有严重损害被监护人身心健康或是没有履行监护职责的行为; 2、有关的个人或者组织申请撤销; 3、其他条件。
指定监护的适用条件有: 1、有法定监护资格的人之间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 2、监护人存在《中华人民共和民法典》第三十六条规定的情形时,人民法院根据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依法指定监护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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