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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批准占用、挖掘城市道路的,除非经营性的公益设施免交城市道路占用费外,应当按照规定的标准,向城管部门缴纳城市道路占用费和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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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批准擅自在城市桥梁及其附属设施上架设管线的,由集中行使城市管理权的行政执法机关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以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桥梁设施损坏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县(市)城区内的城市道路管理,可以参照本条例执行。
下列情形城管部门不得批准临时占用城市道路:(一)占用快速路、主干路和距主干路道路红线十米以内设置除公益设施以外经营性设施的;(二)占压盲道、地下管线检查井的;(三)占道设施预留人行通道宽度少于1.5米的;(四)占道设施高度与周围建筑物门窗间距少于1:1.5比例的;(五)建设永久性围挡设施的;(六)搭建门斗、阳台的;(七)其他不得占用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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