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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九十二条规定,债权人申请参与分配的,应当向其原申请执行法院提交参与分配申请书...
1、轮候查封中的参与分配的程序是:在该院案件审理终结后开始进行。债权人申请参与分配的,应当向其原申请执行法院提交参与分配申请书,写明参与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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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297、被执行人为公民或者其他组织,在执行程序开始后,被执行人的其他已经取得执行依据的或者已经起诉的债权人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不能清偿所有债权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参与分配。 298、申请参与分配,申请人应提交申请书,申请书应写明参与分配和被执行人不能清偿所有债权的事实和理由,并附有执行依据。参与分配申请应当在执行程序开始后,被执行人的财产被清偿前提出。 299、被执行人为公民或者其他组织,在有其他已经取得执行依据的债权人申请参与分配的执行中,被执行人的财产参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规定的顺序清偿,不足清偿同一顺序的,按照比例分配。清偿后的剩余债务,被执行人应当继续清偿。债权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的,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执行。根据以上法条,应该是可以的。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2008修订) 第八十八条规定“多份生效法律文书确定金钱给付内容的多个债权人分别对同一被执行人申请执行,各债权人对执行标的物均无担保物权的,按照执行法院采取执行措施的先后顺序受偿;” 第八十九条规定:“被执行人为企业法人,其财产不足清偿全部债务的,可告知当事人依法申请被执行人破产;” 第九十条规定,“在被执行人的财产被执行完毕前,对该被执行人已经取得金钱债权执行依据的其他债权人可以申请对该被执行人的财产参与分配”。另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五百零八条的规定,“在执行程序开始后,被执行人的其他已经取得执行依据的债权人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不能清偿所有债权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参与分配。对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有优先权、担保物权的债权人,可以直接申请参与分配,主张优先受偿权;” 第五百零九条规定:“申请参与分配,申请人应当提交申请书。申请书应当写明参与分配和被执行人不能清偿所有债权的事实、理由,并附有执行依据。参与分配申请应当在执行程序开始后,被执行人的财产执行终结前提出。因此,执行中的参与分配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第一,多个债权人对被执行人申请强制执行; 第二,参与分配申请应当在执行程序开始后且在执行终结之前提出; 第三,被执行人已有财产不能清偿所有债权; 第四,申请参与分配的债权必须已经生效判决确认; 第五,被执行人系非企业法人。
1、轮候查封中的参与分配的程序是:在该院案件审理终结后开始进行。债权人申请参与分配的,应当向其原申请执行法院提交参与分配申请书,写明参与分配的理由,并附有执行依据。该执行法院应将参与分配申请书转交给主持分配的法院,并说明执行情况。 2、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 第五十六条对参与被执行人财产的具体分配,应当由首先查封、扣押或冻结的法院主持进行。首先查封、扣押、冻结的法院所采取的执行措施如系为执行财产保全裁定,具体分配应当在该院案件审理终结后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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