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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犯罪停止形态,是指故意犯罪在其产生、发展和完成犯罪的过程及阶段中,因主客观原因而停止下来的各种犯罪状态。按其停止下来时犯罪是否已经完成为...
共同犯罪中停止形态的认定应结合故意犯罪停止形态理论,但不能简单地等同。对于共同犯罪的既遂,根据部分执行全部责任,即部分共同犯罪者的行为导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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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犯罪中停止形态的认定要结合故意犯罪停止形态理论,但不能简单等同。对于共同犯罪的既遂而言,根据“部分实行全部责任”,即只要部分共犯人的行为导致法定结果而出现既遂状态,则对其他共犯人均以既遂论处;共同停止形态问题的核心主要在于犯罪中止的认定,简单地说,对于直接实行犯而言,因其行为能够直接造成法定的犯罪结果、危险状态等的发生,对其可以比照单独犯罪的停止形态处理,即自动放弃正在实施的犯罪行为并能有效防止结果的发生,可以认定为中止;而对于直接实行犯之外的外围者,即组织者、帮助者和教唆者而言,因其组织行为或帮助行为或教唆行为已经对直接实行者产生了相应的作用力,此时其简单地自动放弃并不能有效地阻止犯罪结果或危险状态的出现,是不能作为中止的,而应根据实行者将该共犯行为实施到什么程度来认定。这表明,在共同犯罪中,如果一人既遂,则整体或全部既遂;如果共同犯罪没有完成即属于未完成形态,则可能有的共犯人是未遂犯或预备犯,有的共犯人是中止犯,当然也有可能均是未遂犯或预备犯或中止犯。
犯罪预备形式也有中止。根据《刑法》第二十二条 ,为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就是为犯罪准备。对预备犯,可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免除处罚。第二十四条 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防止犯罪结果的,是中止犯罪。中止犯,没有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
行为犯,只要实施了刑法分则规定的某种危害行为,即构成犯罪既遂。危险犯以刑法规定的严重后果的危险出现为犯罪。结果犯罪,以刑法规定的危害结果的出现为犯罪。对既遂犯直接按刑法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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