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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六条规定,借贷担保人承担的责任有两种,分别为一般保证责任和连带责任保证责任。第六百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在保证合...
1、借贷担保人承担的责任为,当借款人没有按时偿还借款的时候,需要根据约定承担相应的担保责任,如果保证人在合同中约定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则属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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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根据《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六条规定,借贷担保人承担的责任有两种,分别为一般保证责任和连带责任保证责任。第六百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第六百八十八条规定,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和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债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请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1、担保合同作为借款合同的从合同,具有一定的依附性。 2、借款合同双方变更借款合同内容须征得担保人书面同意,否则免除担保责任。变更贷款用途系对合同的重大变更,应当征得担保人书面同意。但是,贷款用途没有变更的,担保责任不能免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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