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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1999).9、9 高检发释字[1999]2号)私放在押人员罪是指司法人员私放在押人员(包括在拘留场所) 在押解途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罪犯的行为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立案:1、擅自释放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或者授意、指使、强迫他人释放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2、伪造、变造有关法律文书,使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逃脱;3、为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通风报信、提供条件,帮助其脱逃的;4、其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告人、罪犯的行为
犯本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严重,是指私放重要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罪犯;私放多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罪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罪犯被非法释放后继续犯罪或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等等。
私放在押人员罪罪与非罪的界限是:私自将在押人员放走或者授意、指使、强迫他人将在押人员放走的;伪造、变造有关法律文书使在押人员脱逃的;为在押人员通风报信、提供条件,帮助其脱逃的,构成本罪。因警惕性不高、警戒不严、管理松懈致使在押人员脱逃或错放的,不构成本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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