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问答
行政诉讼第三人可以由主动申请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其参加诉讼。 ⒈主动申请。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同被诉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可以作为第...
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行政诉讼判决的形式有:维持判决;驳回诉讼请求判决;撤销判决;确认判决;履行判决;变更判决。...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1、我国行政诉讼中的赔偿方式主要包括支付赔偿金、返还财产或者恢复原状等。 2、《国家赔偿法》规定,国家赔偿以支付赔偿金为主要方式。 3、能够返还财产或者恢复原状的,予以返还财产或者恢复原状。 4、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二条 国家赔偿以支付赔偿金为主要方式。 能够返还财产或者恢复原状的,予以返还财产或者恢复原状。
1、驳回原告诉讼请求。《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规定,行政行为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的,或者原告申请被告履行法定职责或者给付义务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2、撤销判决。《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规定,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并可以判决被告重新作出行政行为:(1)主要证据不足的;(2)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3)违反法定程序的;(4)超越职权的;(5)滥用职权的;(6)明显不当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判决被告重新作出行政行为的,被告不得以同一的事实和理由作出与原行政行为基本相同的行政行为。法院判决重做时,行政机关不得以同一事实理由作出与原行为相同的行为,除非主要事实理由发生变化;法院以违反法定程序为由撤销原行为的。3、变更判决。《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七条规定,行政处罚明显不当,或者其他行政行为涉及对款额的确定、认定确有错误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变更。人民法院判决变更,不得加重原告的义务或者减损原告的权益。但利害关系人同为原告,且诉讼请求相反的除外。
(一)权利关系第三人由于其权利受到了被诉具体行政行为不利益处分的消极影响,参加到行政诉讼中来,提出自己独立诉讼主张的个人、组织。当行政主体所作具体行政行为被确认违法时,该第三人可能会因此而获得、恢复或增加某种实体性权利。依照行政法学原理,具体行政行为的不利益处分包含两种情况: 一是指行政主体通过具体行政行为使相对一方的个人、组织被剥夺已有的某种权利; 是行政主体通过具体行政行为使相对一方的个人、组织承担一定的义务。这两种情形使相对方受到了不利益处分的消极影响,具体表现为以下几种情况: 1、治安行政处罚案件中的受害人、被行政主体处罚的一方。如果被处罚人对行政处罚起诉,则受害人为权利关系第三人。如果受害人不服行政处罚作为原告起诉,则被处罚人为权利关系第三人。 2、行政处罚案件中的共同被处罚人。如果只有一部分被处罚人作为原告起诉,另一部分被处罚人属权利关系第三人。 3、行政确权案件的权属争议人。如果一部分权属争议人不服行政确权决定而向法院起诉的,没有被确定为权利主体的权属争议人都属于权利关系第三人。 4、行政处罚案件被处罚的利益波及人,即被处罚人租赁、借用他人房屋、运输工具等实施某种行为而被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等措施的,其利益波及的人,在被处罚人不服处罚行为而向法院起诉时,属于权利关系第三人。 5、行政许可(一般为排他性行政许可)案件中的未起诉的许可争议人。如果一部分许可争议人不服行政许可行为而向法院起诉的,另一部分许可争议人为权利关系第三人。 6、行政合同被行政主体单方解除或变更的,如果相对方向法院起诉的,因行政合同解除或变更受到不利影响的利益波及人,为权利关系第三人。 7、行政征收、征用案件中,被征收或征用的人之外对征收、征用行为主张权利的他人。如果被征收、征用的个人、组织不服而向法院起诉的,该他人属于权利关系第三人。 8、其他受到不利益处分消极影响的其他人。司法机关在审理行政诉讼案件时,有可能会通知案件的第三人到庭作证等,由于第三人知道案件的相关信息,若是其参与行政诉讼案件的审理,此时可以减轻司法机关的审查压力,并且对于第三人而言,协助司法机关办案是职责,故此一般情形下第三人会到庭参与案件的审理。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719人已浏览
148人已浏览
215人已浏览
371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