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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1、重婚的; 2、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3、实施家庭暴力的; 4、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需要注意的是,无过错方才有权请求损害赔偿,有些情况是一方婚内出轨,但另一方也有过错的话,此时请求损害赔偿是不能得到法院的支持的。一般认为出轨导致离婚中的无过错方应该是相对意义上的无过错方,例如:丈夫(妻子)经商后在外包养情妇(夫)而导致离婚的,妻子(丈夫)有权提出离婚损害赔偿请求。 离婚精神损害赔偿,是指配偶一方违法侵害配偶他方的合法权益,导致婚姻关系破裂,离婚时对无过错配偶所受的精神利益的损害和精神创伤,过错配偶应承担的民事责任。想要获得离婚损害赔偿并不容易,需要满足以下四个条件: 1、要有损害事实,损害事实是一切侵权责任构成的前提条件,无损害事实,即无承担责任的基础。 2、过错方的违法行为是指违反了有关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也就是指前面说的四种情形。 3、在离婚精神损害赔偿中,配偶一方的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间必须存在因果关系。即配偶一方的违法行为是造成另一方因离婚而使精神利益受到损害的原因。如果过错行为未导致离婚,则不适用离婚损害赔偿。 4、出轨一方有主观上的过错。
看具体情况定,夫妻一方有人存在违法犯罪行为的,另一方没有参与的,不需要承担任何法律责任。但虽然一方存在违法犯罪行为,但另一方存在协助或者共同参与行为的,需要根据实际情况及相关法律规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第二十七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现实中,我经常碰到这样的情况:同居的一方由于轻信对方的话,例如,我们先住在一起吧,等到过年的时候领你去我家见父母,然后我们就结婚。然而,事实并不像对方所说的那样。同居期间,女方多次人流,身体受到很大的伤害,双方分手解除同居关系时,女方就来咨询我们,能向对方索赔吗目前在我国,2001年新的婚姻法并未明确规定解除同居关系时,一方是否有权向另一方要求索赔,但从法理及立法原意来看,一方在解除同居关系时,应无权要求另一方给予赔偿。因为首先,非婚同居的生活方式是男女双方当事人对自己生活状态的选择,法律不予强加干涉,但双方当事人应当预见到这种生活方式背后所隐藏的巨大法律风险。其次,从法律权利义务的角度来看,同居关系中的当事人与婚姻关系中的配偶存在很大的不同,同居中的一方很难能够像夫妻中的配偶一样得到法律的保护。因此,在解除同居关系时,一方无权向另一方要求索赔。但这并不是绝对的,如果同居期间的其他权利受到侵害,比如隐私权,财产权等,当然可以向对方要求索赔的,只不过此时的“索赔”并不同于上述的因解除同居关系而要求对方给予的赔偿。第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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