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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 (一)申请调查收集的证据属于国家有关部门保存并须人民法院依职...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应当提交书面申请。申请书应当载明被调查人的姓名或者单位名称、住所地等基本情况、所要调查收集的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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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收集证据主要基于两方面条件:(1)当事人因客观原因无法自行收集的;(2)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某些事实依据。 一、当事人因客观原因无法自行收集的:此类证据主要指的是,当事人需要向特定单位索取证据,但由于法定权限问题,该单位无权向当事人出具证据,或者当事人无权自行向该单位索取证据。面对这两种情况,经当事人申请,法院可以依法调取证据。 二、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必要依据:在案件审理的过程中,由于客观因素的要求,为了证实某些事实的存在,而该事实可能与当事人的切身利益没有关联,但与整个案件或者第三方具有利益关联。法院在这种情况下,为了确保审判公正合理,不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有责任主动调取相关证据。 三、《民诉法》对法院调查取证的规定:第六十四条第二款: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根据民事诉讼法和民事证据规定的规定,证人应当出庭作证,接受当事人的质询。证人在人民法院组织双方当事人交换证据时出席陈述证言的,可视为出庭作证。当事人申请证人出庭作证,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10日前提出,并经人民法院许可。人民法院许可的,应当在开庭审理前通知证人出庭作证,并告知其应当如实作证及作伪证的法律后果。如果证人确有困难不能出庭的,经人民法院许可,可以提交书面证言或者视听资料或者通过双向视听传播技术手段作证。所谓“证人确有困难不能出庭”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①年迈体弱或者行动不便无法出庭;②特殊岗位确实无法离开的;③路途特别遥远,交通不便难以出庭的;④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原因无法出庭的;⑤其他无法出庭的特殊情况。
债权人起诉需要的证据有: 1、提供能够证明债权、债务关系存在的借据、欠条或合同等书面证据。没有书证的,应提供形成债权债务关系的时间、地点、金额,并提供无利害关系的证人证言或证据线索。 2、有担保人的,应提供担保人的姓名、性别、年龄、工作单位和住址;担保人是法人的,应提供法人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及其住址。有担保协议的应提供书面担保协议或担保条款。 3、有抵押物的,应提供抵押物的名称、数量、价款数额、存放地点和保管人的姓名等证明材料。 4、提供债务人逾期不履行、不完全履行义务的证明材料和在诉讼时效期间主张权利的证明材料。 5、付款付息凭证,债务人应当支付利息的证明,无利息约定,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偿付逾期利息,或者不定期无息借款经催告不还,债权人要求偿付催告后利息的,关于到期不还或经催告不还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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