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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情况下,合同所附条件未成就,合同不生效,对当事人不具有法律约束力。但当实际履行情况发生时,则应基于维护市场交易安全和秩序、维护诚实信用原...
合同未生效,但是一方实际履行,对方接受的,合同成立。根据《民法典》第四百九十条规定,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当事人均签名、盖章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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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虽成立但未生效,通常是因为该合同为附一些条件,在条件未达成的情况下,当事人已经实际履行合同义务,在另一方未表示反对时,就意味着所附条件已经作废,合同已经生效,合同当事人应受到合同所产生的效力所约束。
合同未生效,但是一方实际履行,对方接受的,合同成立。根据《民法典》第四百九十条规定,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当事人均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时合同成立。在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是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
确定合同履行地点,适用于民事诉讼法解释特殊规定的租赁合同、保险合同、网上买卖合同以外的各类合同纠纷案件。根据民事诉讼法解释第十八条的规定,确定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时,应当分三个层面进行处理。首先,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合同履行地点的,应当按照约定确定合同履行地点,从而确定合同履行的管辖法院。除特殊情况外,不考虑合同是否实际履行,实际履行地点是否与约定不同。其次,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约定履行地点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根据合同纠纷中争议标的的的种类确定合同履行地点。第三,《民事诉讼法》解释规定根据合同履行地点确定管辖法院的两个特例。一是当事人虽然在合同中约定了履行地,但没有实际履行,且当事人住所地都不在合同中约定的履行地点的,则直接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不再适用合同履行地确定管辖法院;第二,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约定履行地点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即时结清的合同直接以实际交易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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