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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为人的主客观表现发生了质的转变。主观上由先前的交通肇事过失,变成了将被害人带离事故现场后隐藏或者遗弃的故意;客观上由先前的交通肇事致使被害人轻伤或者重伤,变成了由于将被害人带离事故现场后隐藏或者遗弃致使被害人无法得到救助而死亡或者严重残疾;行为人的行为完全脱离了本行为的质的规定性而符合了他行为的质的规定性,应当按故意杀人罪或者故意伤害罪定罪量刑。
从主观因素来看,在聚众斗殴的共同犯罪中,倘若直接实施的斗殴者超出了首要分子和积极参加者的故意范围,致人重伤、死亡的,则直接实施者的行为应单独转化。如果首要分子和积极参加者对直接实施者有概括的故意,则首要分子和积极参加者应和直接实施者一同转化。
附条件的债权也是或然债权中的一种。附条件的债权,是指债权的生效或消失依赖于将来客观上不确定的事实的成就或不成就,从而确定其效力的债权。附条件的债权,包括附停止条件的债权和附解除条件的债权两种。 不论债权附有何种条件,在破产宣告时,除非解除条件成就,债权都是已经成立的债权,只不过是债权人能否最终行使权利,要取决于债权所附条件的成就与否。构成破产债权,只以债权在破产宣告时已经成立为必要,并不考虑债权人是否能够有效行使债权。所以附条件的债权应该是破产债权。 但是,附条件的债权,由于其效力受制于所附条件的成就的可能性,所以在接受分配时,有别于不附条件的债权。对此有两种不同的立法例,一种立法体例不区别所附条件的类型,以提存分配或担保分配来对待附条件的债权。日本破产法第266条规定,附解除条件的债权人,非经提供相当的担保,不得受领分配;第271条规定,对附停止条件的债权和未提供相当担保的附解除条件的债权,适用提存分配。2有学者对此提出批评,认为对附解除条件的债权适用担保或提存分配,漠视了该债权在破产宣告时的效力,而以破产宣告后的条件成就否认该债权人的受偿机会也显失公平。3另一种立法例是德国,它区分所附条件的类型,对附条件的债权接受分配采取不同的态度。附解除条件的债权,在破产宣告时视为不附条件的债权,取得与不附条件的债权相同的分配地位;附停止条件的债权,仅在其提供担保的情形下,才可进行抵消或参加破产分配。4我国法律对附条件债权参加分配没有任何规定,笔者认为在实践中可以采取类似德国立法的处理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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