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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不付抚养费,起诉也不拿钱,只要判决书生效,并且向法院提出申请,法院一定会强制执行的。对拒不执行有关扶养费、抚养费、赡养费、财产分割、遗产继承、探望子女等判决或裁定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有关个人和单位应负协助执行的责任。
法院执行原则有以下几点: 1、执行必须以生效的法律文书为根据。执行必须以法定机关制作的、发生法律效力有给付内容的法律文书为依据,没有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不能开始执行程序 2、执行标的有限原则。执行的对象只能是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行为,不能对被执行人的人身采取强制措施。 3、人民法院执行与有关单位、个人协助执行相结合的原则。 4、申请执行与移送执行相结合的原则。 5、强制执行与说服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6、依法保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与适当照顾被执行人的利益相结合的原则。人民法院执行法律文书既要保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又要考虑义务人生活和生产的必需。
执行终结是指在执行程序中,发生法律规定的原因,执行程序没有必要或者是不可能继续进行,因而结束其程序。法律规定的执行终结原因一般是执行失去其依据、执行法律关系主体不存在等等原因。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对执行终结的原因有详细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案件中止执行、终结执行的若干规定(试行)》进一步具体了执行终结的原因。其第十三条有如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生效法律文书终结执行:(一)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二)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被注销,且工商登记档案中未注明义务承受人的;(五)被执行人被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的。生效法律文书被裁定终结执行的,当事人不得依据该生效法律文书再次申请执行。”根据以上法律和司法解释的精神,蓝天公司已被清算注销,其民事主体地位不存在了,不可能再对其进行强制执行,因此法院裁定执行终结是有其依据,也是合理的。当然对于你的权益可以通过公司法的有关规定进行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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