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挪用资金最新立案标准是怎样的

2021-11-30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八十五条,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给他人的,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立案追诉:(一)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在一万元至三万元之间,超过三个月未偿还的,;(二)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在1万元至3万元以上进行营利活动的;(三)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在五千元至二万元以上,进行非法活动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本条规定的个人使用:(一)向本人、亲友或者其他自然人使用本单位资金;(二)以个人名义向其他单位使用本单位资金;(三)个人决定以单位名义向其他单位使用本单位资金,谋取个人利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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