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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登记机构受理异议登记申请后,应当中止办理正在审核中的该房地产转让、抵押等登记申请,并暂缓受理新的相关登记申请。房地产登记机构收到异议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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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规范本市房地产登记行为,保障房地产交易安全,维护房地产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申请人可以在房地产登记机构将房地产登记内容记载于房地产登记簿并公示前,撤回登记申请。
当事人对市房屋、土地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市登记处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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