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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市XX区XX镇片区旧改拆迁办公室: XXXXXXX实业有限公司于2008年注册成立,公司地点位于XX大道XX镇98号,公司主要经营废品收购,公司场地于2008年与XX镇群山一队租用,面积8亩,公司经营了五年,解决了二十二个农民就业,运转正常。公司场地现里尚存槽钢、铁管、角铁等约200吨,废铁约500吨。
为您提供一份盗窃罪刑事判决书: 刑事判决书 (20xx)xx刑初字第xxxxx号 公诉机关xx省xx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何某,男,xxxx年xx月xx日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xxxx年xx月xx日因涉嫌盗窃罪被xx县公安局取保候审,xxxx年xx月xx日被xx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xxxx年xx月xx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xx省xx县人民检察院以xx刑诉字(xxxx)第x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何某犯盗窃罪,于xxxx年xx月xx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xx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检察员xxx出庭支持了公诉,被告人何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xx省xx县人民检察院指控:xxxx年xx月份,后面为详细作案过程。向本院提交了相应的证据证实,被告人何某的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xxxx条之规定,构成盗窃罪,提请依法惩处。 被告人何某对检察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亦无辩解。 经审理查明:xxx年xx月份,后面为详细的作案过程。 证明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报案材料、受案登记表,证明被害人xx于xxxx年xx月xx日向xx县公安局报案称,xxxx年xx月xx日发现xxxx丢失,请求依法查处。 2、被害人王某陈述,证明xxxx年xx月xx日,后为被盗过程。 3、证人证言 (1)证人xx证言,证明。 4、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证明案发现场xxxxxxxxxx 5、辨认笔录及照片,证明xxxxxxxx 6、户籍证明,证明被告人何某xxxx年xx月xx日生。 7、被告人何某供述,xxxxxxxxx 本院认为,被告人xxxxxxxxx,其行为构成盗窃罪,检察机关指控被告人何某犯盗窃罪的犯罪事实成立。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xxxxxxxxxxx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判长 xxx代理审判员 xxx 人民陪审员 xxx xxxx年xx月xx日 书记员 xxx
一般是5日内,具体时间法官会通知的! 1、拿到缓刑判决书后,依法是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回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报道。 2、但各地区规定不一样。上海的规定是,要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到社区矫正机关报道。例:11月1日拿到判决书,十天上诉期过了,11月12日判决生效,也就是说需要在11月13日至11月22日内到矫正机关报道。 3、《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六条第一款:社区矫正人员应当自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生效之日或者离开监所之日起十日内到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报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及时为其办理登记接收手续,并告知其三日内到指定的司法所接受社区矫正。发现社区矫正人员未按规定时间报到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及时组织查找,并通报决定机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五十五条规定——“第一审人民法院判处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判决尚未发生法律效率的,不能立即执行。如果被宣告缓刑的罪犯在押,第一审人民法院应当先行作出变更强制措施的决定,改为监视居住或者取保候审,并立即通知公安机关。” 即法院宣告缓刑以后,必须先行作出变更强制措施的决定,改为监视居住或者取保候审,并立即通知公安机关。公安机关接到法院决定后,应无条件的办理释放手续,发给释放证明。最迟当日24时之前,被宣告缓刑的罪犯就可以离开羁押场所回家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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