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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检察院能抓人,检察院下设的反贪局可以直接对涉嫌犯罪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贪污、贿赂、挪用公款等职务犯罪的人员或相关的其他涉案人员采取强制性...
1、检察院能抓人,检察院下设的反贪局可以直接对涉嫌犯罪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贪污、贿赂、挪用公款等职务犯罪的人员或相关的其他涉案人员采取强制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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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对于符合检察机关管辖的案件,检察机关有权对相应的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2、如果检察机关对公民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系错误的行为,给公民造成了相应的损害,按照国家赔偿法相关规定,公民可以得到相应的国家赔偿3、如果检察机关对公民采取刑事强制措施存在相关的司法人员,枉法、渎职、滥用职权等职务犯罪的情形,受害公民除了依法得到国家赔偿之外,可以向该机关要求追究相关职务犯罪人员的刑事责任。4、如果检察机关对公民采取刑事强制措施虽然为错误的行为,但是并非是相关工作人员的主观故意造成的,不存在枉法、渎职、滥用职权等职务犯罪的情形那么相关人员应当只能受到一定程度的行政处罚。5、至于举报渠道,可以向该检察机关提出,亦可以向上级检察机关提出,同时也可以向当地政法委和人大的信访部门提出。
1、行为人被取保候审后,检察院有可能还会抓人。如果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规定,已交纳保证金的,没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证金,并且区别情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者监视居住、予以逮捕。 2、法律依据《刑事诉讼法》 第七十一条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二)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 (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五)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可以根据案件情况,责令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守以下一项或者多项规定: (一)不得进入特定的场所。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前两款规定,已交纳保证金的,没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证金,并且区别情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者监视居住、予以逮捕。 对违反取保候审规定,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留。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九条第三款规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102条:“对于人民检察院决定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在收到不批准逮捕决定书后,应当立即释放在押的犯罪嫌疑人或者变更强制措施,并将执行回执在收到不批准逮捕决定书后的三日内送达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的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对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决定,认为有错误的时候,可以要求复议,但是必须将被拘留的人立即释放。如果意见不被接受,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提请复核。上级人民检察院应当立即复核,作出是否变更的决定,通知下级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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