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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罚分为主刑和附加刑。 主刑的种类如下: (一)管制; (二)拘役; (三)有期徒刑; (四)无期徒刑; (五)死刑。 附加刑的种类如下: (一)罚金; (二)剥夺政治权利; (三)没收财产。 附加刑也可以独立适用。对于犯罪的外国人,可以独立适用或者附加适用驱逐出境。
承担债务的特点: 第一、合同内容未发生变化,仅合同主体(债务人)发生变化。不论是免责的债务承担还是并存的债务承担,并不消灭原债务,成立新债务。债务承担发生后,债务承担主体有所变化,但新旧债务仍具有相同内容,包括从属于原债务的特定债务如利息等,移转于承担人。 第二、债务承担建立在原生性债权债务关系合法有效的基础之上。对于原生性债务系无效、可撤销以及非法债务等情形,不产生债务承担的问题。 第三、承担人所承担的债务具有可转让性。若法律明文规定或当事人特别约定不得转让或具有特定人身性质的债务,当事人不得协议转让。如当事人约定的由特定人履行的演出合同债务等不得转让。 第四、必须有债务承担合同。债权人与承担人间的合同或债务人与承担人间合同经债权人同意均可发生债务承担。
负债的种类有以下几种: 一、免责债务。免责债务是指债务人经债权人同意,将其部分或全部债务转移给第三人。 免责债务的效力表现在原债务人脱离债务关系,不再对转移的债务承担责任(免责);第三人则成为新的债务人,对所承受的债务负责。 除原债务人自身外,与主债务相关的从债务也随主债务转移给新债务人承担。与此同时,原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权,新债务人也可以对抗债权人。 并存的债务承担;并存债务承担是指债务人不脱离债务关系,第三人加入债务关系,与债务人共同承担债务。 在并存债务承担中,由于原债务人没有脱离债务关系,不会影响债权人的利益,原则上不需要债权人的同意,只要债务人或第三人通知债权人即可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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