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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租赁登记手续怎样办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当在租赁合同签订后30日内,持有关规定的文件到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登记备案手续。 我...
拿上租赁合同房本房本复印件业主身份证复印件和个人身份证,先到物业办证明再去接到开证明再去派局所就可以了去街道好像要收房屋租赁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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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权属证件是房地产产权人拥有该栋房地产产权的法律凭证。办理房地产权属证件的过程也是房屋土地管理部门对该项交易行为的确认过程。当购房人付清房价款后,就应办理房地产权属证件,否则,该项房产无法进行以后的租赁、抵押、管理、交易等事宜。 办理房地产权属证件是个比较复杂的过程,具体包括初始登记、转移登记等过程。 其中初始登记部分只能由房地产开发商办理。初始登记也就是常说的确权,根据1998年1月1日起施行的《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新建的房屋,申请人应当在房屋竣工后的三个月内向登记机关申请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并应当提交用地证明文件或者土地使用权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房屋竣工验收资料以及其他有关的证明文件。经房屋土地管理部门审查、勘察、审核、测绘、审批后,确权完成,就可以进行下一步的转移登记,也就是交易登记。 转移登记部分是根据《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第十七条执行的,该条款规定:因房屋买卖、交换、赠与、继承、划拨、转让、分割、合并、裁决等原因致使其权属发生转移的,当事人应当自事实发生之日起三十日内申请转移登记。 商品买卖过程中交易登记过程是转移登记中的一类。交易登记应由房地产开发商与购房人共同办理。根据《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房屋权属登记由权利人(申请人)申请,……申请转移登记,权利人应当提交房屋权属证书以及相关的合同、协议、证明等文件。而经过确权后,房地产开发商才有资格提出申请。 具体执行过程中,由购房人、房地产开发商持房地产权属证明、当事人的合法证明(购房人需提供身份证、户口本、印章)、买卖合同等有关文件向房屋土地管理部门提出权属登记申请,房屋土地管理部门对提供的有关文件进行审查并做出答复;然后,如果需要,双方还需签订标准的买卖契约,再进行勘察、审核等,并由双方交纳有关税费后核发过户证明,由购房人或开发商持此证明到房屋土地管理部门领取房地产权属证书。现在有些开发商,常常代办交易登记。代办时,开发商要求购房人出具委托书,提供身份证、户口本、印章等,并收取部分劳务费用。不过,购房人也可以自行协同办理,或委托律师代办。
一、个人住房出租需要缴纳的税费1、房产税:以租金收入4%计算缴纳;2、增值税:3%税率的基础上减半计算缴纳;3、城市维护建设税及教育费附加:以实际缴纳的增值税税额乘以城建税率(按纳税人所在地不同适用7%、5%、1%三档税率)和教育费附加率3%、地方教育费2%计算缴纳;4、个人所得税:对个人出租住房取得的所得暂减按10%的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财产租赁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4000元的,减除费用800元;4000元以上的,减除20%的费用,其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5、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6、免征印花税。【2017年最新印花税税率税目表】二、个人非住房出租需要缴纳的税费1、房产税:以租金收入12%计算缴纳;2、增值税:以租金收入的5%计算缴纳;3、城市维护建设税及教育费附加:以实际缴纳的增值税税额乘以城建税率(按纳税人所在地不同适用7%、5%、1%三档税率)和教育费附加率3%、地方教育费2%计算缴纳;4、个人所得税:按财产租赁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4000元的,减除费用800元;4000元以上的,减除20%的费用,其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税率是20%;5、印花税:按财产租赁合同租赁金额的千分之一贴花。税额不足1元,按1元贴花。三、交税需租赁合同、身份证、房产税等证件
按照上海市实施《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的意见:房屋租赁实行登记制度,未办理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当事人办理房屋租赁登记,除应提交已签订的租赁合同外,还应分别交验下列证件:1、出租人应提交的证件出租房屋的房地产权证或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权证;出租人的身份证明;共有房屋的共有人同意出租的证明或委托书;委托代理出租时房屋所有人委托代理出租的证明。2、承租人需提交的证件境内个人的居民身份证或户籍证明;境内单位(包括“三资”企业)的工商注册登记证明;境外人士的护照或回乡证明;境外单位的经公证或认证的合法资格证明(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当事人应在签订租赁合同后15天内,按下列规定持租赁合同和有关证件到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房屋租赁登记手续:1、除浦东新区外、凡当事人双方或一方是境外单位或个人的房屋租赁(以下称涉外房屋租赁),由市房地产管理部门负责受理;2、除涉外房屋租赁外的其他房屋租赁,由房屋所在区、县房地产管理部门负责受理;3、浦东新区范围内的房屋租赁,包括涉外房屋租赁,由浦东新区房地产管理部门负责受理。房地产管理部门经审核同意租赁的,应在受理房屋租赁登记申请之日起的5天内核发市房地局统一印制的《上海市房屋租赁证》(以下简称《房屋租赁证》),并通知税务机关。经审核不符合规定的,则由房地产管理部门将租赁合同和有关证件退还给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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