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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人的行政法律责任是指招标人因违反行政法律规范,而依法应当承担的一种法律责任。 1)依《招标投标法》的规定招标人承担行政法律责任的违法行为...
若员工违反保密协议,可能要承担以下法律责任: 1、民事责任,公司可以要求员工赔偿因违约或侵权给公司造成的损失。 2、行政责任,根据《反不正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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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人的行政法律责任是指招标人因违反行政法律规范,而依法应当承担的一种法律责任。 1)依《招标投标法》的规定招标人承担行政法律责任的违法行为有: ①对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而不招标的; ②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的; ③招标人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的; ④强制要求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的,或者限制投标人之间竞争的; ⑤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或者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的;。 ⑥泄露标底的; ⑦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违反规定,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的; ⑧招标人与中标人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的; ⑨招标人、中标人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 2)部门规章中对招标人行政法律责任的规定。 3)招标人承担行政法律责任方式。违反招标法应当承担行政法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 ①警告、责令限期改正。②罚款。③不得颁发施工许可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管理办法》规定,对应予招标未招标的,应予公开招标未公开招标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部门对责令改正而拒不改正的招标人不得颁发施工许可证。④行政处分。⑤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拔付。 (3)招标人的刑事法律责任。 招标人的刑事法律责任,是指招标人因实施刑法规定的犯罪行为所应承担的刑事法律后果。刑事法律责任是招标人承担的最严重的一种法律后果。 招标人向他人透露招标文件的重要内容或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如泄露评标专家委员会成员的或是泄露标底并造成重大损失的,招标人构成侵犯商业秘密,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法律责任分为民事法律责任、行政法律责任和刑事法律责任三种,下面将每种法律责任的承担方式归纳如下:一、承担民事责任的主要方式 1、停止侵害 2、排除防碍 3、消除危险 4、反还财产 5、恢复原状 6、修理、重作、更换 7、赔偿损失8、支付违约金9、消除影响、恢复名誉10、赔礼道歉以上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二、承担行政责任的主要方式(一)行政主体承担行政责任的方式主要有:1、通报批评;2、赔礼道歉,承认错误;3、恢复名誉,消除影响;4、返还权益,恢复原状;5、停止违法行政行为;6、撤销违法决定,撤销违法的抽象行政行为;7、履行职务,纠正行政不当等。(二)行政主体工作人员承担行政责任的方式主要有:1、通报批评;2、赔礼道歉、承认错误;3、停止违法行为;4、赔偿损失;5、行政处分等。(三)行政相对人承担行政责任的方式主要可以分为:行政处罚和行政处分两类。1、行政处罚具体方式包括有: (1)警告; (2)罚款; (3)没收违法所得或者没收非法财物; (4)责令停产停业; (5)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 (6)行政拘留;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2、行政处分主要包括:(1)警告;(2)记过;(3)记大过;(4)降级;(5)降职;(6)撤职;(7)留用察看; (8)开除。三、承担刑事责任的主要方式(一)主刑:1、管制;2、拘役;3、有期徒刑;4、无期徒刑;5、死刑。(二)附加刑:1、罚金;2、剥夺政治权利;3、没收财产;4、驱逐出境。
《食品安全法》中涉及行为人构成犯罪承担刑事责任的条款如下:第三十九条第二款:违反本法规定,生产经营不符合卫生标准和食品,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患,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或者在生产经营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十一条卫生行政部门违反本法规定,对不符合条件的生产经营者发放卫生许可证的,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收受贿赂,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十二条食品卫生监督管理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营私舞弊、造成重大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五十三条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食品卫生监督管理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扩展资料:《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是为保证食品安全,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制定,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于2009年2月28日发布,自2009年6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四条制定食品安全标准,应当以保障公众身体健康为宗旨,做到科学合理、安全可靠。第二十五条食品安全标准是强制执行的标准。除食品安全标准外,不得制定其他食品强制性标准。第二十六条食品安全标准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中的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限量规定;(二)食品添加剂的品种、使用范围、用量;(三)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的营养成分要求。(四)对与卫生、营养等食品安全要求有关的标签、标志、说明书的要求。(五)食品生产经营过程的卫生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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