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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要担责的,之间存在因果关系的,而且还构成非法拘禁罪。如果一方不对被害人非法拘禁,就不会冒险逃脱,就不会发生损害的结果,因而一方行为与被害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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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逃避债务有限公司转让债权的情况时有发生,这种行为本身就是恶意串通侵犯第三人利益,在法律上,债权转让合同应该无效。为了避免债务人的公司被清空,债权人不仅要通过抵押、质押和财产保全来保证债权的实现,还要密切关注公司的财产变化。当相关公司知道资产出让方负有巨额债务时,仍然低价转让其资产。双方签订的合同是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的合同,债权人可以请求法院确认债务人转让财产的合同无效。
就合同法第八十四条规定合同义务转移来说,又包含着两种形态,一是合同义务全部转让,即债权人或者债务人与第三人之间达成转让债务的协议,由第三人取代原债务人承担全部债务,原债务人已经脱离了原来的合同关系。通常被称为“免责的债务承担”。二是合同义务部分转让给第三人,通常被称为“并存的债务承担”,是指原有债务人并没有脱离原有合同关系,而由第三人加入合同关系,与原债务人一起共同向同一债权人承担合同义务。无论是合同义务的全部转让还是部分转让,都要有转让债务的协议,而且协议必须要征得债权人的同意,转让合同义务的协议才能生效。这是因为债务作为一种义务是债务人必须履行的,而且合同义务的履行直接关系到债权人利益的实现,从保护债权人利益出发,债务转让应当经债权人同意。
债务人经过债权人同意将债务全部转移给第三人的,如果新的债务人不履行债务,原债务人不承担责任。如果是部分转移债务的,原债务人在未转移债务范围内承担责任。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一条规定,债务人将债务的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可以催告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予以同意,债权人未作表示的,视为不同意。第五百五十二条规定,第三人与债务人约定加入债务并通知债权人,或者第三人向债权人表示愿意加入债务,债权人未在合理期限内明确拒绝的,债权人可以请求第三人在其愿意承担的债务范围内和债务人承担连带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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