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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发生船舶污染事故,船舶、有关作业单位未立即启动应急预案的,对船舶、有关作业单位,由海事管理机构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
船舶、有关作业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的,海事管理机构应当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海事管理机构可以责令停止作业、强制卸载,禁止船舶进出港口、靠泊、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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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发生船舶污染事故,船舶、有关作业单位未立即启动应急预案的,对船舶、有关作业单位,由海事管理机构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海事管理机构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属于船员的,并处给予暂扣适任证书或者其他有关证件1个月至3个月的处罚。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水域接收海上运输的持久性油类物质货物的货物所有人或者代理人,未按照规定缴纳船舶油污损害赔偿基金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停止其接收的持久性油类物质货物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水域进行装卸、过驳作业。货物所有人或者代理人逾期未缴纳船舶油污损害赔偿基金的,应当自应缴之日起按日加缴未缴额的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船舶污染事故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船舶的名称、国籍、呼号或者编号;(二)船舶所有人、经营人或者管理人的名称、地址;(三)发生事故的时间、地点以及相关气象和水文情况;(四)事故原因或者事故原因的初步判断;(五)船舶上污染物的种类、数量、装载位置等概况;(六)污染程度;(七)已经采取或者准备采取的污染控制、清除措施和污染控制情况以及救助要求;(八)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规定应当报告的其他事项。作出船舶污染事故报告后出现新情况的,船舶、有关单位应当及时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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