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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抚养权没有关于诉讼时效的规定。变更抚养权根据《关于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意见》第16条的规定,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有下列...
下列情形可以诉讼变更(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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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变更抚养权起诉讼的回答为原告:李**,女,汉族,19**年*月*日出生,住**市*路*小区*号楼*号,联系电话:135********。 被告:张**,男,汉族,19**年*月*日出生,住**市*路*小区*号楼*号,联系电话:136********。 诉讼请求: 1、请求法院判令原被告的婚生子由原告抚养; 2、被告每月支付原告子女抚养费1000元,并支付办理离婚手续后至今的抚养费7000元以及雇佣保姆费用7000元、医疗费800元; 3、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原被告在2006年5月登记结婚,婚后于2007年2月5日生育一子。后因感情不和,原被告双方于2009年*月*日达成离婚协议书,并办理了离婚手续。离婚协议书中约定儿子由被告抚养。从办完离婚手续至今被告都没有管过孩子一天,没有尽到抚养义务,孩子一直由原告抚养。在此期间,原告多次联系被告叫其对孩子行使抚养义务并两次带孩子去找被告,被告都置之不理。
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还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 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 人民法院审理对判决的上诉案件,应当在第二审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人民法院审理对裁定的上诉案件,应当在第二审立案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终审裁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
有效。如果双方同意变更监护权,双方可以签订变更协议,表明变更事实,双方签字有效,无需向法院起诉变更。《关于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意见》第十六条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权。有下列条件之一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2、与孩子一起生活的一方不履行抚养义务或者有虐待行为,或者与孩子一起生活对孩子的身心健康有不良影响。.十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意和对方生活。.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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