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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1年4月8日起施行)的规定: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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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高等法院《关于确定我省盗窃执行具体数额认定标准的通知》(2013年),研究后,实施数额大、数额大、数额特别大问题通知如下:1、个人盗窃公私财产数额大,起点为人民币2万元。2、个人盗窃公私财产数额巨大,起点为人民币6万元。3、个人盗窃公私财产数额特别巨大,起点为人民币4万元。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大量公私财产,或者反复盗窃、家庭盗窃、携带武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并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罚款;特别大或者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罚款或者没收财产。
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实施细则规定:1。 构成抢劫罪的,可以根据下列不同情下不同情况在相应范围内确定:(1)抢劫一次的,量刑起点可以在三年至五年的有期徒刑范围内确定。犯罪人实施盗窃、欺诈、抢劫,未达到大,窝藏赃物、抵制逮捕、毁灭犯罪证明使用暴力或暴力威胁,有下列情形之一,根据抢劫定罪处罚,可以在三年至五年的有期徒刑范围内确定:①盗窃、诈骗、抢夺接近大标准的;②入户或者盗窃、诈骗、抢劫公共交通工具后在户外或者交通工具外实施上述行为的;③使用暴力造成轻伤以上后果的;使用凶器或者威胁凶器;④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十年至十二年有期徒刑范围内确定量刑起点:①入户抢劫;②抢劫公共交通工具;③抢劫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④抢劫三次或者抢劫金额达到巨大起点的;⑤抢劫造成重伤,无残疾;⑥冒充军警人员抢劫;⑦持枪抢劫;⑧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 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基准刑可以根据抢劫金额和伤害后果等犯罪事实增加。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相应的刑期:(1)每增加轻伤一人,可以增加六个月至一年的刑期;每增加重伤一人,可增加一年至两年的刑期;(2)每增加一次抢劫,可增加六个月至一年的刑期;(3)抢劫财产数额未达到数额巨大起点的,每增加1000元加六个月至八个月的刑期;抢劫财产数额达到巨大起点的,每增加1万元,增加三个月至四个月的刑期;(4)每增加《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至(八)项情节之一的,可增加一至二年的刑期。
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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