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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养权纠纷是否可以进行特别授权处理?

2024-11-20
在法律实践中,对于涉及身份关系变动的案件,例如离婚诉讼,我们通常不允许特别授权。 对于抚养权变更的相关事宜,是可以授予特别授权的。所谓特别授权,即代理人除了享有一般授权代理所应享有的诉讼权利之外,还能够代表委托人行使诸如“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或上诉”等重要的实体权利。换言之,若委托律师担任代理人争取子女抚养权期间,代理人行使的是诸如“承认、放弃、和解”等实体权利,那么这便属于特别授权的范畴。 在处理子女抚养权诉讼的过程中,大部分情况下采用的都是普通授权方式。 如果当事人因故无法亲自出席法庭审理,或者由于其他原因无法亲自参与诉讼程序,则往往需要授予特别授权。不过,特别授权并不适用于风险代理的情形。 根据《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办理涉及财产关系的民事案件时,委托人被告知政府指导价后仍要求实行风险代理的,律师事务所可以实行风险代理收费,但除婚姻、继承案件,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抚恤金、救济金、工伤赔偿的情形外,其他情形均不属于风险代理的范畴。 根据《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实行风险代理收费,律师事务所应当与委托人签订风险代理收费合同,约定双方应承担的风险责任、收费方式、收费数额或比例。实行风险代理收费,最高收费金额不得高于收费合同约定标的额的30%。

相关法规

(1)《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十一条 办理涉及财产关系的民事案件时,委托人被告知政府指导价后仍要求实行风险代理的,律师事务所可以实行风险代理收费,但下列情形除外: (一)婚姻、继承案件; (二)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三)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抚恤金、救济金、工伤赔偿的; (四)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的等。 (2)《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十三条 实行风险代理收费,律师事务所应当与委托人签订风险代理收费合同,约定双方应承担的风险责任、收费方式、收费数额或比例。 实行风险代理收费,最高收费金额不得高于收费合同约定标的额的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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