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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第三人侵权与工伤保险待遇可以兼得。 根据《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4〕9号)第八条规定,职工因为第三人的原因造成伤害的,在获得第三人人身损害赔偿之后,可以享有医疗费之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社会保险法》 第四十二条由于第三人的原因造成工伤,第三人不支付工伤医疗费用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1通过侵权人的利益计算:侵权人通过侵权获得的利益可以根据该侵权产品在市场上销售的总数乘以各侵权产品的合理利益所得积分计算。侵权人因侵权而获得的利益一般按侵权人的营业利润计算,对于完全以侵权为业的侵权人,可以按销售利润计算,这里需要注意的是,如果侵权人以侵权为业,则按销售利润计算。销售利润大于营业利润,这种规定为被侵害者提供了计算的便利。2通过被侵害者受到损失的计算,权利者受到侵害的损失可以根据专利权利者的专利产品因侵害而减少销售量的总数乘以每个专利产品的合理利益所得积。权利人销售量减少的总数难以确定的,侵权产品在市场上销售的总数乘以每件专利产品的合理利润所得之积可以视为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3根据专利授权费的数倍计算,侵权人的损失或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如有专利授权使用费可供参考,人民法院可根据专利权的类别、侵权人侵权的性质和情节、专利授权使用费的金额、该专利授权的性质、范围、时间等因素,参考该专利授权使用费的1~3倍,合理确定赔偿金额。
1、以下几种情况是属于工伤的:例如在工作的场地和工作的时间之内受伤;或者是在工作的时间前后由于预备性的工作而受伤,比如说在上班或者是下班的路上;还有是在工作的时间和地点之内,由于第三人或者是外部的暴力伤害而导致自己受伤的,例如突然遇到了劫匪;或者是在外工作时突然出现了天气与意外等等。 2、在这些条件之下,如果受伤或者死亡的话,是属于工伤或者工伤死亡的,此时就应当使用工伤死亡保险进行赔付,但是当事人必须要证明自己的死亡是在这个时间段和符合这个条件的。如果没有办法证明的话,例如在上班的时间之外自己受伤而死亡,却没有证明该死亡原因是为了上班做准备了,那么这种情况之下是不符合因工伤死亡的赔偿条件,也就是得不到任何的补偿。 3、如果能够证明以上的这些条件的话,就可以申请工伤死亡保险的赔偿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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