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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诉案件和自诉案件的差异是什么?

2024-11-20
一、 公诉案件和自诉案件是两种不同的诉讼形式。公诉案件是由人民检察院代表国家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案件,而自诉案件是由被害人自己或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向人民法院直接提起诉讼的案件。它们之间的区别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犯罪性质和危害程度不同。公诉案件中的犯罪行为通常较为严重,社会危害性较大,而自诉案件中的犯罪行为多数不甚严重,对社会的危害性也比较小。 (二)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不完全相同。1、自诉案件的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在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反诉,而公诉案件的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不能就案件事实本身对司法人员提出反诉。2、自诉人有权提出上诉,享有独立的上诉权,而公诉案件的被害人没有独立的上诉权,只能请求人民检察院提起抗诉。3、自诉案件的被告人随时有权委托辩护人,而公诉案件的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只有在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才有权委托辩护人。4、自诉案件中,自诉人承担完全的举证责任,而公诉案件的举证责任完全由公诉机关承担。5、自诉案件中,刑罚处罚的轻重通常较轻,而公诉案件中,刑罚处罚则较重。 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04条、第205条和第206条的规定,自诉案件包括以下案件: (一)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二)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 人民法院对于自诉案件进行审查后,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犯罪事实清楚,有足够证据的案件,应当开庭审判; (二)缺乏罪证的自诉案件,如果自诉人提不出补充证据,应当说服自诉人撤回自诉,或者裁定驳回。 自诉人经两次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按撤诉处理。 法庭审理过程中,审判人员对证据有疑问,需要调查核实的,适用本法第191条的规定。 人民法院对自诉案件,可以进行调解;自诉人在宣告判决前,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者撤回自诉。本法第204条第3项规定的案件不适用调解。 人民法院审理自诉案件的期限,被告人被羁押的,适用本法第202条第1款、第2款的规定;未被羁押的,应当在受理后六个月以内宣判。

相关法规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 被告人、自诉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裁定,有权用书状或者口头向上一级人民法院上诉。被告人的辩护人和近亲属,经被告人同意,可以提出上诉。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可以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裁定中的附带民事诉讼部分,提出上诉。对被告人的上诉权,不得以任何借口加以剥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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