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嫖娼本身就不会构成犯罪,未遂也不会构成犯罪。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六条,卖淫、嫖娼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
嫖娼未遂是违法行为,但情节轻微,及时纠正,无危害后果,不予行政处罚,但应教育其守法。行政处罚,一般罚款拘留,对生活影响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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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嫖未遂将可能会被公安机关处以拘留和罚款的治安处罚。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卖淫嫖娼属于违反了治安管理法律法规。一般来说,此类案件将对行为人处以十到十五日的拘留以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而招嫖未遂则属于情节较轻的情况,公安机关将可能在此基础上酌情对行为人减轻处罚。
嫖娼本身就不会构成犯罪,所以未遂也不会构成罪。针对这种情况,警方会批评教育或者处于较轻的处罚。《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九条违反治安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减轻处罚或者不予处罚: (一)情节特别轻微的; (二)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后果,并取得被侵害人谅解的; (三)出于他人胁迫或者诱骗的; (四)主动投案,向公安机关如实陈述自己的违法行为的; (五)有立功表现的。 第六十六条卖淫、嫖娼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在公共场所拉客招嫖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
招摇诈骗罪应当是结果犯,存在未遂状态。犯罪分子是指实施刑法分则规定的犯罪构成要件的行为,可以在没有具体危害结果的情况下建立既遂的犯罪形式。这里的具体危害结果不仅包括实际损害结果,还包括实际危险结果。相反,不仅实施刑法分则规定构成要件的行为,还必须有具体危害结果才能建立既遂的犯罪是结果犯。根据刑法第二百七十九条招摇诈骗罪的规定,没有情节或金额的要求,似乎只要行为人实施法律规定的行为,就应当认定为行为犯,构成犯罪既遂。这种以法律规定区分行为犯和结果犯的观点观点,是对立法技术的误读,以法律规定对构成要件的表达作为判断行为犯或结果犯的过于肤浅的表现。刑法一般认为,招摇诈骗罪在客观方面有两个不可或缺的条件:一是冒充国家机关的犯罪分子,二是对犯罪分分析,二是对犯罪分析犯罪分析犯罪分析犯罪分析犯罪分子的非法结果的非法利益。此外,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二十四条第八项的规定,冒充国家工作人员进行欺诈行为不够刑事处罚的,处以15日以下拘留、2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这表明,并非所有冒充国家工作人员的欺诈行为都能建立欺诈行为,从而进一步表明欺诈行为的建立必须有一定的危害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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