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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次非法采砂刑事处罚标准是什么

2022-07-03
据我所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 第二十五条规定:“在河道管理范围内进行下列活动,必须报河道主管机关批准;涉及其他部门的,由河道主管机关会同有关部门批准:(一)采砂、取土、淘金、弃置砂石或淤泥…”。 《广东省河道采砂管理条例》 第四条规定:“河砂属于国家所有,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非法采砂。” 第二十六条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无河道采砂许可证采砂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暂扣违法采砂作业工具,没收违法所得,可处三方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并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 (一)违法采砂两次以上的; (二)在桥梁、码头、拦河闸坝、取水口、水文监测等工程设施上下游两千米范围内采砂的; (三)在堤防管理范围内采砂的; (四)在禁采区、临时禁采区采砂的。 (五)在禁采期、禁止采砂作业的时段采砂的。上述违法行为造成水工程损坏、河势改变、水生态环境破坏、矿产资源破坏,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四条规定:“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是:河道采砂是指在河道(含水库库区)的管理范围内采挖砂、石、土等行为”。 因此,对于没有领取采砂许可证或者取得河道主管部门批准而在河道进行采砂的行为,应由作为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水务部门进行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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