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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的,由街道办责令限期补办生育登记手续。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符合再生育政策规定,未经批准怀孕第二胎的,由...
本市户籍人口和在本市居住的流动人口依法享有国家、广东省和本市规定的计划生育服务待遇,应当接受有关部门的管理、检查,配合人口与计划生育信息采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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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再安排;再生育的,按照违反本条例生育规定处理:(一)经批准再生育,怀孕后无特殊情况未经县级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擅自引产的;(二)遗弃子女或者送养子女的;(三)故意致婴儿死亡或者谎报婴儿性别,谎报婴儿死亡的。
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加强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日常管理和监督。实施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医疗机构应当经依法批准并取得相应资质,按照有关规定对符合生育政策的夫妻提供服务。不得采用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实施三胎或者三胎以上的妊娠分娩。
对超生的男女双方,有关单位按下列规定予以处理:(一)属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国有控股企业以及集体企业工作人员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开除处分或者解除聘用合同;(二)隐瞒超生事实调入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国有控股企业以及集体企业的,给予开除处分或者解除聘用合同;(三)自依法处理完毕之日起未满五年的,超生人员及其子女户口不得迁入本市;(四)自依法接受处理之日起未满五年的,不得申请廉租房及公共租赁住房;(五)自依法接受处理之日起未满十五年的,不得申请购买保障性住房;(六)已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收回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退还所领取的独生子女保健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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