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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派生诉讼是指当公司的合法权益受到他人侵害,特别是受到有控制权的股东、母公司、董事和管理人员等的侵害而公司怠于行使诉权时,符合法定条件的股...
股东直接诉讼与派生诉讼的区别有: 1、两种诉讼制度设计的理念不同; 2、产生原因不同; 3、诉讼性质不同; 4、当事人的地位不同 5、诉讼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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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派生诉讼和直接诉讼的法律规定 公司派生诉讼指行使诉权的公司董事、监事拒绝或怠于维护公司利益,股东代行公司的权利,以公司的名义起诉侵害公司利益当事人的诉讼。通常情况下,公司董事长(执行董事)是由大股东或委派的董事担任的,大股东能够牢牢的控制公司,而且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如果以公司名义起诉董事长(执行董事),就会出现起诉的被告同时又兼任原告的法定代表人的双重角色集中于一人,这就是“人无法咬自己的鼻子”的逻辑在公司诉讼实践中的表现。因此派生出了在这种情况下由公司股东代表公司起诉公司董事长(执行董事),公司董事长(执行董事)拒不召集主持股东会议、滥用董事、监事职权或法定代表人职权损害公司利益等均可由公司股东提起公司派生诉讼。 公司直接诉讼是指股东基于股权,对公司的受信托人(董事、监事)在行使职权范围内造成公司损害所提起的诉讼。
公司与股东之间纠纷与诉讼 股利分配给付之诉: 《公司法》第33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按照出资比例分配红利;第177条第4款规定,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法定公益金后所余利润,有限责任公司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拥有的股份比例分配。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业经股东会或股东大会批准,且有可以分配的股利时,公司拒为支付;股东可以向公司提起股利分配给付之诉。
一、股东派生诉讼的概念 股东派生诉讼是指当公司的合法权益受到他人侵害,特别是受到有控制权的股东、母公司、董事和管理人员等的侵害而公司怠于行使诉权时,符合法定条件的股东以自己名义为公司的利益对侵害人提起诉讼,追究其法律责任的诉讼制度。 二、股东派生诉讼中的原告 1、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 2、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 三、股东派生诉讼中的被告 1、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2、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除上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其他个人与单位。 四、股东派生诉讼中公司的诉讼地位 公司可以作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与到诉讼中。 五、股东派生诉讼的前置程序 股东具备了提起派生诉讼的原告资格,并不等于股东在公司遭受不当行为侵害时可立即代表公司提起派生诉讼。公司法的一条基本理念是公司具有独立于股东的法律人格。因此公司一旦受到损害,就应由公司决定是否及如何追究侵害人的责任。只有公司拒绝或怠于行使其诉权来维护自己的利益时,才允许股东提起派生诉讼,即原告股东在起诉前,必须首先请求公司机关采取措施,否则不得提起派生诉讼。原告股东请求公司机关采取措施的行为就是股东派生诉讼的前置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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