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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城乡规划督察制度,加强对县、区人民政府实施城乡规划情况的监督检查,定期对督察的情况进行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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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区内的镇总体规划及其控制性详细规划在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的指导下,由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市人民政府审批。县域内的镇总体规划及其控制性详细规划在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的指导下,由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县人民政府审批。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由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市人民政府审批;控制性详细规划由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编制,经县人民政府审批后,报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市人民政府备案。
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城乡规划管理工作;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城乡规划管理工作,并接受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的指导与监督。区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按照本条例规定,负责辖区内城乡规划相关管理工作。国土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城市管理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工作。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城乡规划法律、法规和本条例规定,负责城乡规划相关工作。
经依法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不得擅自修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组织编制机关方可对控制性详细规划进行修改:(一)因总体规划或者片区规划修改需要对控制性详细规划进行修改的;(二)因实施国家、省和市重点工程项目需要修改的;(三)市政基础设施或者公共服务设施难以满足城镇发展需要,且不具备更新条件的;(四)规划实施中经编制机关组织论证认为确有必要修改的;(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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