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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付执行检察的内容:(一)人民法院、监狱、看守所交付执行活动是否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二)人民法院、监狱、看守所交付执行的相关法律手续是否完备...
第一条为了规范暂予监外执行工作,严格依法适用暂予监外执行,根据刑事诉讼法、监狱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刑罚执行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对罪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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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监督机关执行对象的流动性。执行对象即监外执行罪犯的流动性,是市场经济条件下人员流动加大和开放性刑罚执行方式面临的突出问题。
许多人都知道法院是打官司的地方,但对检察院却不太了解。今日,我将向您介绍检察院和法院的区别:检察院是国家法律监督机关,也是公诉案件的审查起诉机关。其主要职责是审查批准逮捕、自查案件的调查、审查起诉、公诉案件的起诉和作为控方出庭。法院是国家审判机关,其主要职责是依法行使审判权,包括民事案件、刑事案件和行政案件的审判。上下级法院是审判监督关系,上下级检察院是领导关系。检察院有权依法监督法院的审判过程,对法院的非法审判提出纠纷意见和抗诉。在刑事公诉案件中,检察院、法院和公安是分工合作、合作和监督的关系。
人民检察院收到监狱、看守所抄送的暂予监外执行书面意见副本后,应当逐案进行审查,发现罪犯不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法定条件或者提请暂予监外执行违反法定程序的,应当在10日以内向决定或者批准机关提出书面检察意见,同时也可以向监狱、看守所提出书面纠正意见。 人民检察院接到决定或者批准机关抄送的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后,应当进行审查。审查的内容包括: (1)是否属于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 (2)是否属于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罪犯; (3)是否属于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4)是否属于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罪犯; (5)是否属于适用保外就医可能有社会危险性的罪犯,或者自伤自残的罪犯; (6)决定或者批准机关是否符合刑事诉讼法第254条第5款的规定; (7)办理暂予监外执行是否符合法定程序。检察人员审查暂予监外执行决定,可以向罪犯所在单位和有关人员调查、向有关机关调阅有关材料。 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暂予监外执行不当的,应当自接到通知之日起1个月以内,报经检察长批准,向决定或者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机关提出书面纠正意见。下级人民检察院认为暂予监外执行不当的,应当立即层报决定或者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机关的同级人民检察院,由其决定是否向决定或者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机关提出书面纠正意见。 人民检察院向决定或者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机关提出不同意暂予监外执行的书面意见后,应当监督其对决定或者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结果进行重新核查,并监督重新核查的结果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对核查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应当依法提出纠正意见,并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报告。 对于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人民检察院发现罪犯不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严重违反有关暂予监外执行的监督管理规定或者暂予监外执行的情形消失而罪犯刑期未满的,应当通知执行机关收监执行,或者建议决定或者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机关作出收监执行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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