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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由双方协议分割。若是无法协议分割,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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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人民法院处理原则通常是:夫妻共同财产平均分割,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 二、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规定:1、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包括:(1)一方或双方劳动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2)一方或双方继承、受赠的财产;(3)一方或双方由知识产权取得的经济利益;(4)一方或双方从事承包、租赁等生产、经营活动的收益;(5)一方或双方取得的债权;(6)一方或双方的其他合法所得。2、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复员、转业军人所得的复员费、转业费,结婚时间10年以上的,应按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复员军人从部队带回的医药补助费和回乡生产补助费,应归本人所有。3、夫妻分居两地分别管理、使用的婚后所得财产,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在分割财产时,各自分别管理、使用的财产归各自所有。双方所分财产相差悬殊的,差额部分,由多得财产的一方以与差额相当的财产抵偿另一方。
后双方仍旧可以对的分割进行协议处理,双方达成一致的可以签订书面协议,如果双方无法达成一致,可以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对离婚时未处理的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离婚之后另一方才发现有上述行为等等都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同时也可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解释二第八条的规定,中关于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履行上述财产分割协议,发生了纠纷提起的诉讼,人民法院应当受理。那么一方当事人可以请求要求变更,但是一般法院会认可在民政局签署备案的离婚协议,有更强的法律效力。
《解释二》第二十条规定了在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中的房屋价值及归属无法达成协议时,人民法院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的三种情形,即(一)双方均主张房屋所有权并且同意竞价取得的,应当准许;(二)一方主张房屋所有权的,由评估机构按市场价格对房屋作出评估,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应当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三)双方均不主张房屋所有权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拍卖房屋,就所得价款进行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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