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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人民法院判断外观设计是否相同或者相似,应当根据外观设计的整体视觉效果,综合考虑外观设计专利权保护范围内的全部设计特征。但是,为了实现...
人民法院应当以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的一般消费者的知识水平和认知能力,即人民法院认定外观设计是否相同或者近似时,以及授权外观设计区别于现有设计的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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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外观设计专利是对产品的形状、图案、色彩或者其结合富有美感且有新颖性的设计。要看专利证书中有关“笑脸”图样的保护形式,如果是以展开图和立体图,则是对该外观设计专利所保护图案。如果是以产品的六面视图即:前视图、后视图、俯视图、仰视图、左视图、右视图和立体图表现的,则是保护产品的形状。 2、如果该专利只保护罐体的形状,而“笑脸”图样是用作罐头食品的标签,则并不侵犯案涉的外观设计专利权。 3、被告是销售被控侵权产品,能够提供合法来源的证据即不承担赔偿责任。 4、因为公证购买的被控侵权产品在哈尔滨取得,即侵权地在哈尔滨市应由该市中级法院管辖本案,可以向济南中级法院就本案提管辖权异议。 5、外观设计专利初审即被授权,其权利状态是不稳定的,可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申请宣告专利无效的审查程序,如果被宣告无效,该专利权自始无效。
一、外观设计,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条第三款之规定,是指对产品的形状、图案、色彩或者其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上应用的新设计; 二、对外观设计专利侵权行为的认定,有三个步骤: 1、确定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根据专利法第五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其保护范围,以表示在外观设计专利权人在申请外观设计专利时向专利局提交的图片或者照片中的该外观设计专利产品为准,包括主视图、俯视图、侧视图等。其中主视图最为重要,因为它最能体现该项外观设计的美感。在确定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时,还要注意从这些视图中找出能够体现该项外观设计美感的各项要素。 外观设计专利与发明或实用新型专利权保护范围有着明显的区别,前者是人们视觉可见的美感外观,后者为符合专利性的技术构思或技术方案。 2、确定外观设计专利产品与侵权产品是否属于相同或者类似商品 司法实践中的认定方法,通常是以产品的功能、用途作为标准,同时参考国际外观设计分类表有关商品的分类。如果外观设计专利产品与被控侵权产品在功能、用途上是相同的,就可以确定二者是相同或者类似商品,并继续进行下面第3点的比较。如果二者在功能、用途上不相同,可以认定二者既不是相同商品,也不是类似商品,到此就可以结束我们的侵权判定步骤,认定专利侵权不成立。 3、将外观设计专利与被控侵权产品进行对比 即以普通消费者的眼光,对被授予专利的外观设计与被控侵权产品的外观设计进行要部观察,整体判断。经过对比,可能出现以下三种结果: (一)被控侵权产品的外观设计与专利外观设计完全相同,就认定前者落入了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专利侵权成立; (二)被控侵权产品的外观设计在要部上与专利外观设计基本相同,整体上属于近似,将可能根据等同原则,也认定专利侵权成立; (三)被控侵权产品的外观设计与专利外观设计在整体上既不相同,也不近似,就认定被控侵权产品没有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专利侵权不成立。 外观设计专利侵权的认定问题 三、进行外观设计专利侵权认定时,一般要考虑以下几个因素: 1、首先,要根据专利证书、专利授权公告、专利登记薄、原告的主体资格证明等文件对专利权的主体予以确认,看看原告是否为合格的专利权人。 2、其次,要对专利权的有效性予以确认,确认该专利权是否仍然处于专利权有效期内,受法律的保护。 3、然后,要根据专利授权时的公告确定外观设计专利产品是什么被控涉嫌侵权的产品是否与外观专利产品相同或相近似 外观设计专利侵权判定中,应当首先审查被控侵权产品与专利产品是否属于同类产品。不属于同类产品的,不构成侵犯外观设计专利权。 审查外观设计专利产品与侵权产品是否属于同类产品,应当参照外观设计分类表,并考虑商品销售的客观实际情况,对是否属于同类产品作出认定。 同类产品是外观设计专利侵权判定的前提,但不排除在特殊情况下,类似产品之间的外观设计亦可进行侵权判定。 4、需要确定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的具体保护的设计范围是什么设计要点是什么被控涉嫌侵权的产品的外观设计是否与外观专利产品的设计相同或相近似 (1)外观设计产品中的某些部分的设计是不受保护的,要予以排除。首先要排除申请日以前已有的公知的外观设计部分,其次,还要排除因产品功能而决定的外观设计部分,然后还要排除产品内部不可见部分的设计。 (2)经过上一步的排除后,结合专利权人提交或专利档案中记载的“设计要点图”,可以确定该外观设计专利的主要设计部位是什么,也就是要重点保护的范围是什么。 (3)将被控侵权产品的外观设计与该外观专利产品的设计相比较,判断两者是否相同或相近似。 四、本案,对于你的外观专利,其他人模仿是否构成侵权,不是简单的看对方做的台阶的多与少,而是将两个产品从外观设计的要部进行观察,整体判断,如果设计完全相同或基本相同的,就构成侵权。
未经专利权人的许可就使用专利权人的外观设计专利,或者使用与专利权人的外观设计专利相似的图案,均是侵犯专利权人外观设计专利权的表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十一条第二款:专利侵权纠纷涉及实用新型专利或者外观设计专利的,人民法院或者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可以要求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出具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对相关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进行检索、分析和评价后作出的专利权评价报告,作为审理、处理专利侵权纠纷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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