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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第9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根据自愿和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这一规定体现的就是法院办理民...
人民法院审理扶养、收养纠纷案件一般应当先行调解。当事人通过调解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制作调解书。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字后发生法律效力,从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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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后20日内审结;可能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以上的,可以延长至一个半月。第二百零二条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两个月内宣判,不得超过三个月。可能判处死刑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报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按照新《刑事诉讼法》的规定, 第二审的审判方式有两种,即开庭审理和不开庭审理。其中,首次全面规定了必须开庭审理的案件范围,具体包括四种,即一是被告人、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对 第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证据提出异议,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上诉案件这一类需要注意“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这一限定。二是被告人被判处死刑的上诉案件。三是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案件。四是其他应当开庭审理的案件这一类属于兜底条款,可以从不开庭能否査清事实、能否正确适用法律等方面进行综合判断也可以根据合议庭阅卷、讯问被告人、听取其他当事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意见的情况来确定,如果合议庭发现相关案件事实与 第一审认定的发生变化,就需要开庭审理。
长期以来,人民法院审理减刑、假释案件主要采用书面审理方式,这既不利于人民法院科学判断罪犯是否符合减刑、假释的条件,也不利于充分保护罪犯的合法权益。对减刑、假释案件依法实行开庭审理,可以避免人民群众对减刑、假释审理工作“暗箱操作”的怀疑,也可以使人民法院在审理减刑、假释案件时,听取刑罚执行机关、检察机关、罪犯本人以及同监区罪犯等多方面的意见,增强司法公信力,确保减刑、假释案件的公平公正。 但鉴于目前人民法院普遍存在案多人少的矛盾,要求所有减刑、假释案件一律开庭审理是不切实际的。《规定》选取了现阶段人民群众反映较为强烈、社会关注度较高、司法实践中也容易出问题的六类减刑、假释案件,明确要求必须开庭审理。这六类减刑、假释案件分别是:(1)因罪犯有重大立功表现提请减刑的;(2)提请减刑的起始时间、间隔时间或者减刑幅度不符合一般规定的;(3)在社会上有重大影响或社会关注度高的;(4)公示期间收到投诉意见的;(5)人民检察院有异议的;(6)人民法院认为有开庭审理必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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