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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理解为是手段恶劣,后果严重,影响很坏的情形。关于后果严重,如造成被诽谤人自杀、精神失常、失去生活工作能力、神情恍惚而发生意外事故等等,应...
法律没有规定情节严重的具体标准,一般理解为是手段恶劣,后果严重,影响很坏的情形。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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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须有捏造某种事实的行为,即诽谤他人的内容完全是虚构的。如果散布的不是凭空捏造的,而是客观存在的事实,即使有损于他人的人格、名誉,也不构成本罪。 (2)须有散布捏造事实的行为。所谓散布,就是在社会公开的扩散。散布的方式基本上有两种:一种是言语散布;另一种是文字,即用大字报、小字报、图画、报刊、图书、书信等方法散布。所谓“足以贬损”,是指捏造并散布的虚假事实,完全可能贬损他人的人格、名誉,或者事实上已经给被害人的人格、名誉造成了实际损害。如果散布虚假的事实,但并不可能损害他人的人格、名誉,或无损于他人的人格、名誉,则不构成诽谤罪。
公然侮辱他人行为侵犯的客体是公民的人格权。侵犯的对象是特定的自然人。人格权包括人格尊严以及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以侮辱方式侵害他人姓名权的行为,一般表现为漫骂、羞辱他人的姓名,对他人的姓名进行有损人格的恶意解释,以使他人的人格、名誉受到损害。肖像权是公民对自己的肖像利用和保护的权利。肖像与人的人格不可分离,直接关系到公民的形象的社会评价和人格尊严。侮辱肖像的行为也一定会侵害他人的人格。名誉是公民在社会生活中所获得的名望声誉,是一个公民的品德、才干、信誉等在社会生活中所获得的社会评价。根据我国民法规定,公民自出生之日起,即平等地享有人格权、名誉权和隐私权等人身权利。本行为在客观上表现为公然侮辱他人,但情节和后果尚不够刑事处罚。公然,是指当着众人或者第三人的面,或者是可以是利用使不特定的多人听到、看到的方式,对他人进行侮辱。至于被侵害人是否在场,不影响本行为的成立。侮辱既可以是暴力的,如以墨涂人,强迫他人做有损人格的动作等;也可以是文字的,如以大字报、小字报、漫画等形式攻击被侵害人人格;还可以是口头的,如以言语对被侵害人进行嘲笑、辱骂等;对肖像的侮辱也可以构成本行为,如在涂划、玷污、践踏、损毁他人肖像。行为人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并且具有贬低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的目的。在认定本行为时,要注意和侮辱罪的界限。侮辱他人,只有情节严重的才构成侮辱罪。情节严重,是指手段恶劣,引起被害人精神失常、自杀等严重后果的;造成其他恶劣的政治影响和社会影响的。一般性的侮辱,如以猥亵的言语侮辱妇女的;污秽他人身体、衣物等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
本罪在犯罪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捏造并散布某种虚构的事实,足以贬损他人人格、名誉,情节严重的行为。 (1)须有捏造某种事实的行为,即诽谤他人的内容完全是虚构的。如果散布的不是凭空捏造的,而是客观存在的事实,即使有损于他人的人格、名誉,也不构成本罪。 (2)须有散布捏造事实的行为。侮辱诽谤罪加重情节所谓散布,就是在社会公开的扩散。散布的方式基本上有两种:一种是言语散布;另一种是文字,即用大字报、小字报、图画、报刊、图书、书信等方法散布。所谓“足以贬损”,是指捏造并散布的虚假事实,完全可能贬损他人的人格、名誉,或者事实上已经给被害人的人格、名誉造成了实际损害。如果散布虚假的事实,但并不可能损害他人的人格、名誉,或无损于他人的人格、名誉,则不构成诽谤罪。 (3)诽谤行为必须是针对特定的人进行的,但不一定要指名道姓,只要从诽谤的内容上知道被害人是谁,就可以构成诽谤罪。如果行为人散布的事实没有特定的对象,不可能贬损某人的人格、名誉,就不能以诽谤罪论处。 (4)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行为必须属于情节严重的才能构成本罪。虽有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行为,但没有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则不能以本罪论处。所谓情节严重,主要是指多次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捏造事实造成他人人格、名誉严重损害的;捏造事实诽谤他人造成恶劣影响的;诽谤他人致其精神失常或导致被害人自杀的等等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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